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35 第一部 (a) 須在不遲於年滿60歲的日期後首個7月31日離任,但如大學校董會 有最少三分之二與會校董表決通過,要求該人在應離任日期後的一 段由大學校董會不時決定的期間繼續留任,則屬例外;或 (b) 可於年滿55歲後至年滿60歲前的任何時間退休,但於年滿55歲後 至年滿60歲前的任何時間須按大學校董會的指示退休。 規程23 辭職 任何人欲辭去任何職務或退出任何團體,須藉書面通知行事。 規程24 罷免成員身分或免任 (由2023年第28號第18條修訂) 1. 大學校董會可基於第2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罷免任何大學校董(主席、副 主席、司庫及根據規程11第1(k)及(l)段獲委任的人士除外)的大學校董 身分。(由2023年第28號第18條修訂) 2. 在第1段中,“好的因由”(Good cause)指─ (a) 被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而該罪行是大學校董會所斷定為屬不道 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 (b) 在身體或心智方面實際上無行為能力,而該無行為能力的情況是大 學校董會所斷定為妨礙有關主管人員或大學校董妥善執行其職責 的;或 (c) 大學校董會所斷定為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任何行為。 3. 大學校董會可基於第5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將校長、副校長、各原有書院 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各新增書院的院長、任何教授、秘書長、教務長、圖 書館館長、財務長及其他由大學校董會所聘出任教務或行政職位的人士免 任。(由2002年第23號第64條修訂;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由2010 年第174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23年第28號第18條修訂) 4. 大學校董會作出上述免任前,可委出一個由大學校董會主席、2名大學校 董及3名教務會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審查有關的投訴並就此向大學校董會 作出報告;如有關人士或任何3名大學校董提出要求,則大學校董會必須在 作出上述免任前委出該委員會。 5. 在第3段中,“好的因由”(Good cause)指─ (a) 被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而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需要)第4段 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認為該罪行是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 性質的; (b) 在身體或心智方面實際上無行為能力,而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 需要)第4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認為該無行為能力的情 況令有關人士不適合執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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