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36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c) 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行為,而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需 要)第4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認為該行為令有關人士不適 合繼續任職; (d) 大學校董會於考慮(如有需要)第4段提述的委員會所作的報告後, 認為屬構成沒有執行或無能力執行其職責的行為,或屬構成沒有遵 從或無能力遵從其任職條件的行為。 6. 除基於第5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以及依據第4段所指明的程序行事外,第3 段所提述的人士不得被免任,但如其聘任條款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規程25 學生及特別生 1.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學位的認可課程 ─(a) 經香港中文大學取錄入學; (b) 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錄取生;及 (c) 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2.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設有香港中文大學證書、文憑或高 級學位的認可深造課程或從事設有香港中文大學證書、文憑或高級學位的 認可研究─ (a) 經香港中文大學取錄入學; (b) 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研究生;及 (c) 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3. 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准修讀不設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或文憑的認 可課程或從事不設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或文憑的認可研究─ (a) 經註冊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特別生;及 (b) 已符合規例所訂明的該課程取錄學生的其他條件。 4. 每名學生均須接受香港中文大學的紀律管制。 5. 香港中文大學可要求任何學生繳付大學校董會所不時釐定的費用,亦可收 取該等費用。 6. 教務會須不時訂定申請人被香港中文大學錄取所須符合的規定。 7. 香港中文大學可設有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其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批准。 8. 每一書院可設有學生會,其章程須經大學校董會根據有關書院的院務委 員會的建議予以批准。 規程26 學位及其他資格頒授 1. (1) 香港中文大學可向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頒授第2(1)段訂明名稱的 任何學位─(由1981年第31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9年第121號法 律公告修訂;由2006年第6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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