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37 第一部 (a) 已修讀一項認可課程; (b) 已通過適當的考試或各項適當的考試;及 (c) 已在所有其他方面符合就頒授學位而訂明的規定。 (2) 香港中文大學可向任何對於促進任何學科的發展有卓越貢獻的人 士頒授第2(2)段訂明名稱的學位,或向在其他方面值得香港中文 大學向其頒授該等學位的人士頒授學位。(由1981年第31號法律公 告增補;由1989年第121號法律公告修訂) 2. 香港中文大學可頒授的學位名稱如下─ (1) (a) (由2006年第6號法律公告廢除) 工商管理學士(B.B.A.) 工程學士(B.Eng.)(由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增補) 內外全科醫學士(M.B., Ch.B.) 文學士(B.A.) 中醫學學士(B.Chi.Med.)(由1999年第2號法律公告增補) 社會科學學士(B.S.Sc.) 法學士(LL.B.)(由2006年第6號法律公告增補) 建築學士(B.Arch.)(由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增補) 教育學士(B.Ed.) 理學士(B.Sc.) 醫學科學學士(B.Med.Sc.)(由1990年第55號法律公告增補) 藥劑學士(B.Pharm.)(由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增補) 護理學士(B.Nurs.)(由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增補) (b) (由2006年第6號法律公告廢除) 工商管理碩士(M.B.A.) 工程碩士(M.Eng.)(由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增補) 公共衞生碩士(M.P.H.)(由2007年第233號法律公告增補) 文學碩士(M.A.) 中醫學碩士(M.Chi.Med.)(由2000年第357號法律公告增補) 社會工作碩士(M.S.W.) 社會科學碩士(M.S.Sc.) 法學碩士(LL.M.)(由2006年第6號法律公告增補) 音樂碩士(M.Mus.)(由1994年第453號法律公告增補) 建築碩士(M.Arch.)(由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增補) 城市規劃碩士(M.C.P.)(由1994年第453號法律公告增補) 家庭醫學碩士(M.F.M.)(由2003年第114號法律公告增補) 哲學碩士(M.Phil.) 神道學碩士(M.Div.)(由2006年第43號法律公告增補) 教育碩士(M.Ed.) 產科護理碩士(M.Mid.)(由1999年第103號法律公告增補) 健康科學碩士(M.H.Sc.)(由2007年第38號法律公告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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