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38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專業會計學碩士(M.P.Acc.)(由2002年第97號法律公告增補) 理學碩士(M.Sc.) 會計學碩士(M.Acc.)(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增補) 臨床藥劑學碩士(M.Clin.Pharm.)(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 公告增補) 職業醫學碩士(M.O.M.)(由2003年第213號法律公告增補) 藝術碩士(M.F.A.)(由1994年第453號法律公告增補) 護理科學碩士(M.N.Sc.)(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增補) 護理碩士(M.Nurs.)(由1995年第323號法律公告增補) (由2007年第233號法律公告修訂) (c) 法律博士(J.D.)(由2006年第6號法律公告增補) (d) (由2006年第6號法律公告廢除) 工商管理博士(D.B.A.) 心理學博士(Psy.D.)(由2006年第6號法律公告增補) 文學博士(D.Lit.) 社會科學博士(D.S.Sc.)(由1989年第121號法律公告增補) 音樂博士(D.Mus.)(由1994年第453號法律公告增補) 哲學博士(Ph.D.) 教育博士(Ed.D.)(由1997年第481號法律公告增補) 理學博士(D.Sc.) 醫學博士(M.D.) 護理博士(D.Nurs.)(由2010年第174號法律公告增補) (2) 榮譽學位榮譽文學博士(D.Lit. honoris causa ) 榮譽社會科學博士(D.S.Sc. honoris causa ) (由1989年第121號法律公告增補) 榮譽法學博士(LL.D. honoris causa ) 榮譽理學博士(D.Sc. honoris causa ) 3. 學生除非是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認可課程,否則不得獲頒 授學士學位。(由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修訂) 4. 教務會可接受學生在教務會為此目的而認許的另一所大學或高等學府以註 冊學生身分修讀的某段時間,作為該學生為取得學士學位的資格而需修讀 的時間的一部分︰(由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4年第453號法 律公告修訂)但該名學生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獲頒授學士學位─ (a) 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一項認可課程,為期最少2學 年;及 (由1991年第114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4年第453號法律 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233號法律公告修訂) (b) 以香港中文大學錄取生的身分修讀的時間及在另一所大學或高等 學府以註冊學生身分修讀的時間合計不少於3學年。(由1994年第 453號法律公告代替。由2007年第233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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