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40 第一部 • 概述 第一部 12. 大學校董會在建議頒授榮譽碩士學位或榮譽博士學位前,必須先考慮由 下列人士組成的榮譽學位委員會所呈交的建議─ (a) 監督; (b) 校長; (c) 各原有書院的及逸夫書院的院長;(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修訂) (d) 大學校董會主席; (e) 大學校董會所指定的大學校董2名;及 (f) 由教務會成員互選產生的成員4名。(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代替) 13. 香港中文大學可向以下人士頒授文憑及證書─ (a) 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 (i) 已修讀一項認可課程; (ii) 已通過適當的考試或各項適當的考試;及 (iii) 已在所有其他方面符合就頒授文憑及證書而訂明的規定;及 (b) 上文(a)分節所規定的人士以外的、被教務會當作具備適當資格獲 頒授該等文憑及證書的人士,但該等人士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已在香港的一間或多於一間獲教務會為此目的而認許的教 育機構修讀一項有關課程;及 (ii) 已通過適當的香港中文大學考試或各項適當的香港中文大 學考試。 14. 任何人如被裁定犯了可逮捕的罪行,或被教務會認為曾作出不名譽或屬醜 聞性質的行為,教務會可撤回該人的香港中文大學學位、文憑、證書或其 他資格頒授,但該人有權就教務會的決定向大學校董會提出上訴,亦有權 就大學校董會的決定向監督提出上訴。 規程27 考試 香港中文大學的考試,須按照教務會不時訂立的規例舉行。(由2007年第 233號法律公告代替) 規程28 引稱 附註:與《2023年香港中文大學(修訂)條例》(2023年第28號)所作的修訂相關的過渡及保留條 文,見該條例第19及20條。 規程可引稱為《香港中文大學規程》。 附表2 (已失時效而略去——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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