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24–25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9 第一部 “畢業生”(graduates)、“學生”(students)分別指香港中文大學的畢業生 及學生; “規程”(Statutes)指附表1所載並根據第13(1)條不時予以修訂或取代的 香港中文大學規程; “新增書院”(additional College)指除原有書院或逸夫書院外的成員書院; (由2023年第28號第3條增補) “新增書院的院長”(Master of an additional College)就新增書院而 言,指 有關書院的院長;(由2023年第28號第3條增補) “監督”(Chancellor)、“副監督”(Pro-Chancellor)、“校長”(V ice- Chancellor)、“副校長”(Pro-Vice-Chancellors)及“司庫”(Treasurer)分 別指香港中文大學的監督、副監督、校長、副校長及司庫;(編輯修訂—— 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認可課程”(approved course of study)指經教務會認可的課程;(編輯修 訂——2021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2) 特別決議指在大學校董會某次會議上通過,並在該會議後不少於 1個月亦不多於6個月期間內舉行的另一次會議上獲得確認的決議,而該決議在 上述的每次會議中均由佔下述比例的人數批准通過─ (a) 不少於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人數的四分之三;及 (b) 不少於當其時大學校董會全體校董的半數。(由2023年第28 號第3條修訂) 3.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成員書院 (1) 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為各原有書院、逸夫書院及其他藉條例 和按照大學校董會的特別決議而不時獲宣布為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的機構。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訂) (2) 任何成員書院的章程條文,如與本條例相抵觸或不一致,即屬無效。 (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訂) (3) 不得基於性別、種族或宗教的理由而使任何人不能成為香港中文大 學成員。 4. 香港中文大學法團地位的延續 (1) 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及成員是一個或將繼續是一個名為香港 中文大學(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的法人團體,與根據《1963 年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 (1963年第28號)設立者為同一所大學。(由1986年 第59號第4條修訂) (2) 香港中文大學是永久延續的,可以該名義起訴與被起訴,並須備有 以及可使用法團印章,亦可接受他人饋贈的不動或可動產業或購買不動或可動 產業,並可持有或批出該等產業或將其批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 “《1963年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 1963”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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