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八七年第四期

在這種情況下,本人冒昧建 一些實際措施,以保證司法自由 力,特別是來自行政機構的壓力,相信會 利。� 首先,應考慮法官委任與擢升的制度。有� 個機構稱爲「司法人員叙用委員會」,專門向� 港督建議委任法官的事宜。委員會的成員包� 括:首席按察司、一位高等 院法官、律政司、� 一位大律師、一位律師,以及公務員叙用委員� 會主席。這個委員會絕不牽涉政治問題,考慮� 委任或擢升的人選資格,完全視乎經驗才幹而� 定。委員會成員的建議必須一致,而且一般都� 會採用,但理論上,港督有權不接納。至於最� 高法院法官,則由港督遵照英女皇經外交及聯� 邦事務大臣頒發的訓令委任。� 第二,應對法官任期有保障,除以合約聘� 用之裁判司,約滿時政府有權續約或解約外,� 其他裁判司及法官 任期直至退休爲止。地方� 法院法官六十歲退休,最高法院法官則爲六十� 五歲。這些法官不能隨便撤職,除非他們犯上� 嚴重過失,以致不宜擔任司法工作。至於地方� 法院法官及最高法院法官犯過失,審定過程極� 端複雜;需由港督委任三位法官,組成審查小� 組,調查涉嫌犯過失之法官。然後再由小組向� 樞密院建議,考慮把該法官撤職。最後由樞密� 院向女皇建議,女皇則按建議作定奪。� 第三,司法機構享有崇高地位,也是政府� 尊重法官的主因,而且政府有責任支持司法獨� 立,這句話絕對正確。� 第四: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政府 預,眞相終會暴露,且難逃民衆譴責。事 公開流傳 必定惹起輿論不滿。� 第五:獨立自由的律師專業,這方面其功� 能相等於傳播媒介。� 第六,玲訊公開、審判公開,可以加倍保� 障民衆,以免政府干擾法院淸譽 � 第七,保證退休獲得退休金及獎金。這是� 另一項措施,有助於維持司法獨立。� 最後,也許是最有力的保證,就是我們的� 傳統。倫敦大學羅伊德敎授在其劃時代的巨著� 《法律的理念》一書中指出,任用司法人員時,� 「最重要的條件是:建立一種不考慮政治因素� 的堅定傳統」。他在引述一些國家所推行的實� 驗、希望從司法機關淸除政治色彩時,作如下� 的評論:「倘若我們對保持司法獨立的迫切需� 要,信仰不堅,那麼所有這些實驗都可能成爲� 徒勞無功。因爲假如這種信仰不能成爲社會上� 的一股精神氣質 蔚然成風 上述各種團體(即� 司法部及法律界團體)的意向,可能就會遵循� 政治路線而行」。� 社會上的精神氣質是由某種傳統造成,而� 傳統則須經歷數十寒暑,甚至幾百年’才能建� 立;傳統代表民衆的祈望和憂慮、價値和理� 想。傳統、社會精神氣質及民族的力量,來自� 共同的信仰,人人珍而重之;這種力量是不容� 易屈服的,即使用威武也不能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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