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八八年春季

中華人民共和 翁松燃*(陸政偉譯)� 在香港中文大學慶祝建校二十五周年之� 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際比較硏討� 會於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三月二十九日� 在中大祖堯堂召開。此屆硏討會是由中文大� 學中國法制研究計劃與香港歌德學院 同籌� 辦的。共有二十一位學者在會議上發表論文,� 其中包括不少法律界國際知名人士。另外有多� 位著名學者、律師應邀講評。他們分別來自北� 美、西歐、東歐、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香 港� 等十一個地區和國家。出席會議的還有香港� 律師、政府司法人員、大學講師,還有專門前� 來參加會議的中國和聯邦德國的大學法律敎� 授。他們就會議主要議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從與會人士的評語看來,這次研討會顯� 然十分成功。一間大學的法律系主任說:「每� 一節討論都很充實,很引人入勝。」許多學者� 對中國大陸來的佟柔和謝懷栻兩位敎授能出� 席這次會議感到十分高興。他們二位對中國� 民法通則瞭若指掌。在發表意見時也能坦誠� 佈公,實在難能可貴。一位著名德國學者對熊� 景明說:「我從未參加過如此圓滿的會議。」� 許多原只準備禮節性到場的人士,都被會議� 的內容所吸引,變成了硏討會 積極參與者。� 柯恩敎授(Professor � J e r o m e � A . � C o h e n ) 說� 中文大學是召開此類會議的最佳場所。他 表� 示願意爲今後召開此類會議提供幫助。� 這次硏討會是大學當代亞洲硏究中心中� 國法制硏究計劃主辦的第八屆年會,也是中� 國法制硏究計劃與香港歌德學院 二次合作� 主辦國際性研討會。� 研討會由港首席按察司楊鐵樑爵士� 主持開幕。高錕校長致歡迎辭。他高興 地� 說:「儘管在此會議廳曾擧行過許多 際會� 議,但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學者卻是第一次� 光臨。」香港歌德學院院長施德立博士(Dr.� E d w a r d �Stadtler),中國法學會會長王仲方� 先生也先後在開幕儀式講了話。� 爲便於討論,凡有可能,每一節會議都� 安排兩篇觀點不同的文章和一個評論。事實� 證明這一方法很有利於開展理論與實踐上的� 對比和討論。� 此外,尙有一節圓桌討論由翁松燃敎授� 主持。與會人士進一步探討了研討會的主要� 議題和一些在分節會議中未能深入討論的問� 題。圓桌討論也兼作閉幕儀式,約略 論 � 硏討會論文集的出版事宜。� 這次研討會的論文質量水準較高。絕大� 多數行文流暢,內容豐富,很有啟發性 會� 議期間此起彼落的討論也很有見地,有時甚� 至很激烈。� 有關法人的幾個問題的討論最爲深入:� 諸如企業(國家、集體及其他)法人的槪念與� 財產權問題,國家所有權與授予國家企業的� 經營權之間的界限問題,企業與國家以及企� 業與黨的關係問題等等,都見到反復的切磋� 討論。與會人士一致認爲:要使企業獲得充份� 的自主權和高效率,必須給企業進一步鬆綁;� 在這方面《民法通則》標誌着 大進步。討論� 中還提出不少問題,如在中國誰是甲方?究� 竟法律是怎麼說的?誰的話有拘束力?有些� 學者認爲無法將企業的財產處分權與國家所� 有權區分開來。其他學者則認爲企業經營權� 現在仍不能超越國家授權的範圍。許多學者� 感到困惑的是:與國家企業之間關係同樣重� 要的黨與企業之間的關係仍無明確的規定。� 在論及合同在中國的作用問題時,大家� 都從其功能的角度出發。儘管有傾向表明:� 中國的立法已開始越來越多地採用適合市場� 經濟而不是計劃經濟的條文,《民法通則》� 中仍含有不少社會主義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例如:締約者仍須對其上級主管部門干預造� 成的違約負責,而不是把它視作不可抗力。� 也就是說,締約者必須先履行義務或賠償損� 失,然後向主管部門申請補償。幾位學者擧� 例說明這一規定在對外經濟合同中所帶來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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