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學校刊 一九八八年春季

嚴重後果,如寶山鋼鐵廠事件 技術事件等。� 在談到侵權責任時,發言者都對《民法� 通則》的有關條文表示歡迎,認爲它可以用� 爲決定責任範圍和提供補償的統一依據,並� 讚賞它是中國承認個人權利的一個重要宣� 言。儘管多年來 國國內一直在討論侵權問� 題,也頒佈了某些具體法規,但《民法通則》� 終於提供了要求對人身及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的法律保障。� 在是否應以過錯作爲合同,尤其是侵權� 責任的基準這一點上,代表們的意見發生分� 歧:有人指出推定過錯一方有能力用自己的� 財力或保險的方式提供賠償的想法與中國現� 時的實際情況不符。有些學者認爲建立一個� 社會保險體制或更爲可行。� 與會學者一致認爲,在私人財產,尤其� 是生產資料,如廠房、車輛、機器等方面,� 中國比蘇聯放得更鬆。個人現在不僅可以享� 有房屋一類的有形財產權,而且還可以享 有� 諸如以合同方式租用土地的無形權利 大家� 也注意到,七屆人大即將修改一九八二年通� 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使這一新� 的政策得到法律認可。� 中國大陸的學者毫不隱瞞地承認:中國� 的立法仍然在許多方面跟不上目前的社會、� 經濟及政治發展。 某些情況下,適用深圳� 經濟特區的法規,似乎要比通用於其他地區� 的法律和規定更加先進。例如《民法通則》� 規定了商業活動(中國稱之爲橫向經濟聯合)� 中常用的三種擔保方式, 抵押。問題是:這些擔保方式只是 無實施辦法。然而在深圳目前已有關於抵押� 貸款的細則規定。顯 要執行《民法通則》� 仍須進一步立法。� 高錕校長在開幕辭中指出:民法是一個� 不僅牽涉到法律專家,而且也與各階層人民� 休戚相關的基本大 。楊鐵樑爵士在其致與� 會代表的邀請信中也指出:一九八二年的� 《民法通則》是社會主義中國試圖將私法(當� 然,這一槪念在中國仍有爭議)的基本原則� 法制化首次嘗試。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無� 異是藉立法去策動社會變化的一 努力;無� 疑地,它將對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產生深遠� 的影響。能召集世界各地的知名學者,包括� 大陸與台灣法律權威,在香港中文大學聚首� 一堂,交流各自研究的成果,實在是一件意� 義深遠的快事。硏討會籌備組織人員對此次� 會議能圓滿成功感到由衷的欣慰。� 《民法通則》硏討會是中國法制硏究計� 劃迄今主辦的規模最大、花費最多的一次會� 議。它得到各方面 支持和幫助。閔策爾敎� 授 ( P r o f e s s o r � F r a n k �Munzel)不僅首先提� 出召開這次會議的建議,還提交優秀論文。� 他所做的工作遠遠超出研討會籌備委員會委� 員的職責範圍。他曾爲數位發言者提供即時� 傳譯。籌委會的其他成員施德立、葉德華� ( M r . � E d w a r d �Epstein)、熊景明、狄克斯� ( M r . � A n t h o n y �Dicks)等人在過去的十五個� 月中,當然都爲會議作了重要的貢獻,無待� 贅言。中國法制研究計劃的辦 明和黃燕霞,在會議前的幾個月做了無 瑣碎但不可或少的工作。在她們需要幫助 � 時候,當代亞洲研究中心的全體人員,在黃� 醒心的帶領下也暫時放下自己的任務前來援� 助。中心主任關信基敎授,副主任廖光生博� 士,還有政治與行政學系的成員,特別是系� 主任李南雄博士和盧敏超先生,也作了相應� 的貢獻。� 會議使用兩種工作語言:英語和漢語。� 爲確保會議的正常進行,籌備委員會組成了� 一支以英語系研究生爲主的即場同聲傳譯小� 組。當然對於沒有經過嚴格訓練的研究生來� 說,要做好這項工作遠非易事。幸運的是,� 曾經長期擔任聯合國譯員,現任澳門東亞大� 學副敎務長的彭思梅女士及時幫助。閔策爾� 敎授與葉德華先生也承擔了部分傳譯工作。� 特別要感謝的是:林大偉先生、林昭儀� 女士、練松柏先生、李業廣先生和黃乾亨先� 生。他們爲會議提供了慷慨贊助。還有法國� 總領事館、日本總領事館和大韓民國總領事� 館也贊助其本國學者出席此屆研討會。最後� 要感謝偉倫和利希愼兩基金會對中國法制研� 究計劃的一貫支持,以及高錕校長和楊鐵樑� 爵士對中國法制研究計劃不斷的鼓勵。� 我們懇切希望這次硏討會和中國法制研� 究計劃的其他成果,將 國的法律界人� 士,乃至世界各國的法學界人士有所助益。� *本文撰寫得到熊景明、葉德華、李南雄、張鑫� 幾位的協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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