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416 4.0 科目規定及豁免 4.1 學生須修畢科目至少一百六十三學分,始准畢業。 4.2 學生畢業前須修畢下列各項: (甲) 體育科目兩學分(須於修業首年修讀);及 (乙) 經大學、理學院及該生所屬書院規定之通識教育科目十二 學分。 4.3 學生如有任何臨¼前期必修科目不及格者,須重修該科目或修讀中 醫學院核准之代替科目。 4.4 學生如在臨¼學習或專業考試中未能達至最低要求者,可准予補考 一次。補考不及格者須重讀臨¼學科或重修見習行醫。 4.5 學生具有認可之學歷者,得按規定辦法獲豁免若干畢業所需之科目 及/或學分。惟經獲此項豁免之學生仍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學則第 3.4條所載規定,始准畢業: (甲) 在本校已修畢至少一百二十學分之科目; (乙) 在本校已修畢中醫學臨¼前期課程科目至少七十五學分;及 (丙) 完成中醫學課程規定之一年臨¼學習及一年見習行醫期。 5.0 試讀及退學 5.1 試讀 (甲) 學生於臨¼前期之學期平均積點在1.5以下者,次學期將被列 為試讀生,其適用於本學則第5.2條所述者例外。 (乙) 試讀生或需減輕課業負荷,該生之學業表現將於試讀學期終 結時予以審查。屆時倘所得之平均積點達1.5或以上,即可恢 復為正式生,否則該生將繼續於次修業學期被列為試讀生, 惟按照本學則第5.2條規定被飭令退學或已修畢本學則第6.1 條所列各項畢業規定者除外。 5.2 退學 凡有下列任何情形之學生,須自本校退學: (甲) 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平均積點各在1.0以下者;或 (乙) 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者;或 (丙) 任試讀生連續兩修業學期後仍未能恢復為正式生者;或 (丁) 對某臨¼前期科目或於臨¼學習期修讀兩次仍未符合課程規 定之最低成績者,惟經院務會另作決定者或該生獲准於次學 期更改其主修課程者則屬例外;或 (戊) 專業考試重考後仍不合格者;或 (己) 未能按照本學則第3.5條於七年內完成全部畢業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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