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417 6.0 畢業 6.1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方獲考慮頒授中醫學士學位: (甲) 符合本學則第3.0及4.0各條所載之規定; (乙) 符合大學全部其他規定; (丙) 所修讀全部主修科目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1.5; (丁) 完成中醫學課程之臨¼前期、臨¼學習,及見習行醫期各階 段之規定;及 (戊) 及格通過於見習行醫期間舉行之兩期中醫專業考試。 符合上述規定之學生即可畢業,惟按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第19.0條 被開除學籍或被飭令暫行休學者除外。 6.2 學生如未能符合本學則第6.1條所列任何一項,但又不必自本校退 學者,須按情況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學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目。 7.0 學位等級 7.1 學生之中醫學士學位等級將以所有主修科目之平均積點,連同臨¼ 學習課程之成績(按照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第13.1-13.3條所定),按 教務會所定標準予以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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