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422 4.5 學生註冊用之姓名以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 4.6 學生之姓名、住址或其他註冊資料如有更改,應立即通知教務長。 4.7 學生獲本科考試委員會建議畢業或退學後,不得申請更改其註冊 資料。 4.8 曾自本校退學之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 恢復學籍。該類申請須經有關之學院院務會考慮。學生如因學業成 績欠佳而被飭令退學,或自動退學以逃避被飭令退學,均不會獲得 恢復學籍。 5.0 修業期限 5.1 (甲) 中六入學學生 * 於畢業前須經註冊及上課至少滿六年(即十八 學期),屬本學則第5.1(乙)條所述情況者例外。該生須於十 年內完成畢業所需之全部規定,此年限由首次註冊日起計 算,包括所有請假及休學等期間在內。 (乙) 學生得申請以少於六年修業期畢業,但該生於畢業前須經註 冊及上課至少達五年(即十五學期)。該項申請至少須於其擬 作為最後肄業學期開始之兩學期前提出。 5.2 (甲) 中七入學學生 * 於畢業前須經註冊及上課至少滿五年(即十五 學期),屬本學則第5.2(乙)條所述情況者例外。該生須於七 年內完成畢業所需之全部規定,此年限由首次註冊日起計 算,包括所有請假及休學等期間在內。 (乙) 學生得申請以少於五年修業期畢業,但該生於畢業前須經註 冊及上課至少達四年(即十二學期)。該項申請至少須於其擬 作為最後肄業學期之兩學期開始前提出。 5.3 學生符合特定課程之特別入學條件並獲豁免四十三學分者,於畢業 前須經註冊及上課至少四年(即十二學期)。該生須於七年內完成畢 業所需之全部規定,此年限由首次註冊日起計算,包括所有請假及 休學等期間在內。 5.4 學生符合特定課程之特別入學條件並獲豁免六十三學分者,於畢業 前須經註冊及上課至少三年(即九學期)。該生須於五年內完成畢業 所需之全部規定,此年限由首次註冊日起計算,包括所有請假及休 學等期間在內。 5.5 雖有本學則第5.1至5.4各條規定,凡轉學生或經按大專學歷獲豁免 科目及學分之學生,倘符合以下規定,可獲准提早畢業: (甲) 該生已在本校修業至少達兩年;及 (乙) 該生在本校及其他大學或為教務會認可之專上院校之總修業 期不少於三年。 學生申請提早畢業者,應於擬作為最後肄業學期開始之兩學期前 辦理。 * 「中六(或中七)入學學生」乃指於修畢中學六年級(或七年級)後或以相等資歷獲 取錄入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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