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2–03

423 5.6 學生最後學期須在本校上課。 5.7 學生以非學業理由延長肄業期限超逾規定之最低年數(或學期之相 等數)者,須先經核准。此最低年數各見本學則第5.1(甲)、5.2(甲)、 5.3或5.4條之規定。 6.0 科目規定及豁免 6.1 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須分別修畢科目一百二十三及九十九學分,始 准畢業。 6.2 學生符合特定課程之特別入學條件並於入學時獲豁免若干學分者, 畢業前須各按所符合之條件修畢八十或六十分。 6.3 主修課程 學生畢業前須修畢其課程所規定之科目六十至九十六學分,並於其 中指定科目達至有關修讀辦法內規定之最低成績。學生符合特定課 程之特別入學條件並於入學時獲豁免若干學分者,須按其課程規定 修畢科目。 6.4 通識教育 學生畢業前須修畢大學指定之通識教育科目十二學分。學生符合特 定課程之特別入學條件並於入學時獲豁免若干學分者,須各按其入 學時所符合之條件修畢大學指定之通識教育科目九或六學分。 6.5 大學國文及大學英文 # 學生畢業前須修畢大學國文及大學英文各六學分(須於首兩年內修 讀)。學生符合特定課程之特別入學條件並於入學時獲豁免若干學 分者,須各按其課程規定修畢大學國文及/或大學英文。 6.6 學生如有任何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該科目或修讀經有關課程委 員會指定之代替科目。 6.7 學生具有認可之學歷者,得按規定辦法獲豁免若干畢業所需之科目 及/或學分。惟經獲此項豁免之學生仍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學則第 5.5及5.6條所載規定,始准畢業: (甲)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科目六十學分;及 (乙)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主修規定達三分之二。 7.0 課業負荷 7.1 學生修課每學期不得少於三學分,及每學年不得少於十五學分。 7.2 學生每學年修課不得多於二十七學分。 8.0 選課 8.1 學生須依照其主修課程之修讀辦法選課,並須確保能按時修畢畢業 所需之各項課業。 8.2 學生不得重修已修畢並獲及格成績之科目或經獲豁免之科目,惟按 本學則規定必須重修者例外。 #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及以後入學學生不須修讀大學國文及大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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