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386 8. 除第10及11段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獲 頒授文學博士學位、理學博士學位、社會科學博士學位、工商管理 博士學位或醫學博士學位── ( a ) 已成為香港中文大學的畢業生不少於7年;及 ( b ) 考試委員認為該名人士對於促進其所修學科的發展有持續而顯 著的貢獻。 9. (1) 在另一所大學畢業的人士,或在香港中文大學成立日期前以崇 基學院、聯合書院或新亞書院的註冊學生身分取得由上述各書院或 代上述各書院發出的文憑或證書的人士,可獲豁免符合香港中文大 學錄取學生的規定,並可獲取錄為研究生,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課 程,但須符合規程所訂明的條件及根據規程而訂立的校令和規例所 訂明的條件。 (2) 任何人── ( a ) 在專上教育機構完成一項課程,並持有與學位同等的專 業或類似的資格;及 ( b ) 符合規程所訂明的其他規定以及根據規程而訂立的校令 及規例所訂明的其他規定, 經教務會批准後,可獲豁免符合香港中文大學錄取學生的規 定,並可獲取錄為研究生。 10. 教務會可建議向香港中文大學的任何教務人員頒授任何學院的碩士 學位或博士學位,並可為此目的而豁免該人符合在頒授學位方面所 訂明的任何規定,但有關學位的考試的規定則除外。 11. 大學校董會可建議頒授榮譽碩士學位或榮譽博士學位而不要求有關 人士上課或考試: 但持有榮譽學位的人士不得因取得該學位而有權從事任何專 業。 12. 大學校董會在建議頒授榮譽碩士學位或榮譽博士學位前,必須先考 慮由下列人士組成的榮譽學位委員會所呈交的建議── ( a ) 監督; ( b ) 校長; ( c ) 各書院的院長; ( d ) 大學校董會主席; ( e ) 大學校董會所指定的大學校董2名;及 ( f ) 教務會所選出的教務會成員,人數與書院的數目相等。 13. 香港中文大學可向以下人士頒授文憑及證書── ( a ) 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 ( i ) 已修讀一項認可課程; ( ii ) 已通過適當的考試或各項適當的考試;及 ( iii )已在所有其他方面符合就頒授文憑及證書而訂明的規 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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