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10 11.0 上課、請假及休學 11.1 學生須遵照所修讀科目之教師規定,到校上課,參加測驗及考試。 11.2 學生經缺席後,應向有關教師申請准予補足所缺之必需課業。 11.3 學生因病需請假逾一週者,須以書面向教務長請假。請假函件須附大 學保健處處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並須經該生主修學系認可。 11.4 學生因事請假逾一週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許可。請假函 件須申明請假理由,並經該生主修學系認可。 11.5 學生首次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得申請繼續休學 一年;經休學兩年後,不得再延長休學期限。 11.6 學生未經請假而連續缺課逾一月者,將作自動退學論。 11.7 學生若經大學保健處處長認為其健康情況確有礙大學之團體㡮生 者,須暫行休學。該生在指定之休學期屆滿後,須得大學保健處處 長簽發健康證明書,方可申請復學。 12.0 學生會幹事減低課業負荷 12.1 學生獲選為大學或書院學生會會長或大學學生會副會長者,如認為 繁重會務足以影響其學業,得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減低課業負荷, 為期不超過兩學期。該生所屬之學院院務會於考慮是項申請後,得 就此向教務會提出建議。學生獲得此特許以一次為限。此項申請並 須於選舉結果公佈後兩週內提出。 12.2 此項減低課業負荷之給許,將不影響該生在修業期內領取各項學業 獎及助學金之資格。 12.3 該生任大學或書院學生會會長或大學學生會副會長期內,每學期至 少須修課六學分,並須照常繳交一切規定之費用。 13.0 課業評核及成績等級 13.1 學生課業成績按其所修科目表現逐科評核,評核標準得包括下列任 何一項或多項組合:到校上課、平時作業、寫作、實驗、實習、研 究論文、測驗、考試及其他評核標準。 13.2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如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必要時採用) 變換積點 A 特優 A 4.0 A- 優 A- 3.7 B 良 B+ 3.3 B 3.0 B- 2.7 C 常 C+ 2.3 C 2.0 C- 1.7 D 及格 D+ 1.3 D 1.0 F 不及格 F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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