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411 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 平均積點之計算法為所修讀科目之總變換積點之總和除以所修學分 之總和(包括不及格之科目在內)。於此計算法中,總變換積點為變 換積點乘以有關科目之學分數。 13.3 學生所修科目須得「D」等或以上成績,方獲得該科目之學分。倘某 科目及格但仍須重修者,則在學生畢業所需之學分中,該科目學分 只計算一次。 14.0 考試 14.1 學生須參加有關教師指定之科目考試。考試方式得為筆試、實驗或 口試,或此等方式之任何組合。 14.2 主修課程可規定其學生呈繳畢業論文或畢業專題研究。畢業論文/專 題研究之成績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均與本學則第13.2條所定相同。 14.3 考試缺考 (甲) 學生因病或要事不能參加科目考試者,須盡早以書面並附證 明文件向教務長申請補准缺考。此項申請不得遲於該項考試 後之第十日辦理。因病或因傷缺考者,申請書須附大學保健 處處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 (乙) 學生如獲准於考試缺考,得由有關學系決定另行考核。 (丙) 學生未獲准許而於任何考試缺考,該考試成績作「F」等級 計算。 15.0 試讀及退學 15.1 試讀 (甲) 學生之學期平均積點在1.5以下者,次學期將被列為試讀生, 其適用於本學則第15.2條所述者例外。 (乙) 試讀生得被著令減輕課業負荷,該生之學業表現將於試讀學 期終結時予以審查。屆時倘所得之平均積點達1.5或以上,得 恢復為正式生,否則該生將繼續於次修業學期被列為試讀 生,惟按照本學則第15.2條規定被飭令退學或已修畢本學則 第16.1條所列各項畢業規定者除外。 15.2 退學 學生凡有下列任何情形者,須自本校退學: (甲) 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平均積點均在1.0以下者;或 (乙) 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者;或 (丙) 任試讀生連續兩修業學期後仍未能恢復為正式生者;或 (丁) 對某等科目修讀兩次仍未符合其主修課程規定之最低成績 者,惟經該生所屬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或該生獲准於次學 期更改其主修課程者則屬例外;或 (戊) 畢業論文/畢業專題研究兩次不及格者;或 (己) 未能按照本學則第5.6條於五或六年內完成全部畢業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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