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18 5.10 補考及補修之安排 (甲) 學生如未能符合技能科目及自選科目之要求,須於特定時間 內作補修。 (乙) 學生如未能於社會與健康科取得及格者,須於特定時間內作 補修。 (丙) 學生如未能於專業知識或臨㠄學習考試取得及格者,須於暑 期內補考該科;惟學生如於專業知識及臨㠄學習考試皆不及 格者,將不能參與補考,並須重讀醫科第三年。 5.11 升讀醫科第四年 學生符合下列學科要求及於所需之考核中取得及格者,可升讀醫科 第四年: (甲) 自選科目之指定要求; (乙) 技能科目(臨診方法、溝通技巧及終生學習技能)之指定要求; (丙) 社會及健康科及格;及 (丁) 專業知識評核及臨㠄學習考試中整體成績及格;或如學生需 補考者,於每一科補考中及格。 醫科第四年(第三期專業考試第一部) 5.12 醫科第四年學生之成績應以下列項目核定: (甲) 自選科目之指定要求; (乙) 技能科目(臨診方法、溝通技巧及終生學習技能)之指定要求; (丙) 社會及家庭醫學、婦產科、兒科及精神科科目,並包括下列 之評估: (一) 參與教授第四年之學系認為適當之任何形式之經常性 學業進度審查(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 學科完結後之評核(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及 (丁) 訂定為第三期專業考試第一部之有關整體知識、技能及態度 之年終評核(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5.13 補考及補修之安排 (甲) 學生如未能符合技能科目及自選科目之要求,須於第四學年 年終之選修科目時間內作補修。 (乙) 學生於整體評核中不及格但成績達一定水平者,可獲重審。 5.14 升讀醫科第五年 學生符合下列課程及學科要求,並於第三期專業考試第一部取得及 格者,可升讀醫科第五年 : (甲) 自選科目之要求; (乙) 技能科目(臨診方法,溝通技巧及終生學習技能)之指定要求; (丙) 整體總積分達百分之五十或以上;及 (丁) 每一學科完結後之評核總分及第三期專業考試第一部均獲得 百分之四十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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