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22 (丙) 學生有護理學選修科不及格,而成績在四十分以下者,須重 修該科或改修另一護理學選修科,但經考試評審小組特准參 加補考者除外。 7.4 (甲) 學生補考護理學必修科不及格者,須重修該科。 (乙) 學生補考護理學選修科不及格者,須重修該科或改修另一護 理學選修科。 7.5 試讀生 (甲) 學生於一年內有兩科或以上不及格,又不獲准補考者,次學 期被列為試讀生。 (乙) 試讀生得被著令減輕課業負荷。該生之學業表現將於試讀學 期終結時予以審查,屆時倘不及格之科目不多於一科,得恢 復為正式生,否則試讀期須延長一學期。 7.6 退學 學生有下列任何情形者,須自本校退學: (甲) 未能於六年內完成全部畢業規定者;或 (乙) 於一學年內所修科目有半數以上不及格者;或 (丙) 任試讀生連續兩修業學期後仍未能恢復為正式生者;或 (丁) 有一科或以上必修科修讀兩次仍未符合課程規定之最低成績 者,惟經考試評審小組另作決定者則屬例外。 8.0 畢業 8.1 學生須符合下列規定,方獲授予護理學士學位: (甲) 依照學則規定修畢全部課業;及 (乙) 符合學院和大學全部其他規定。 8.2 學生修畢護理學課程,並符合大學其他課業規定,將獲頒授護理學 士學位,其等級如下: (甲) 榮譽、甲等 (乙) 榮譽、乙等一級 (丙) 榮譽、乙等二級 (丁) 榮譽、丙等 (戊) 學位 護理學士學位之等級將以醫學院院務會指定之編號3000及以上之主 修科平均積點及其他科目之平均積點,按教務會所定標準予以釐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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