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427 四年全日制教育課程本科生學則 4.0 科目規定及豁免 4.1 學生須修畢科目至少一百二十三學分,始准畢業。 4.2 學生畢業前須修畢下列各項: (甲) 其主修課程修讀辦法規定之科目;及 (乙) 經大學及該生所屬書院規定之通識教育科目十五學分。 4.3 除體育及運動科學課程外,學生畢業前亦須修畢體育科目兩學分 (須於首修業年修讀)。 4.4 學生經其主修學系/學院核准得報修一項副修課程。副修課程應修 科目由十五至三十學分不等。 4.5 在特殊情況下,學生得向其主修學系/學院申請准許報修兩項副修 課程。 4.6 學生如有任何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該科目或修讀經教育學院院 務會核准之代替科目。 4.7 學生具有認可之學歷者,得按規定辦法獲豁免若干畢業所需之科目 及/或學分。惟經獲此項豁免之學生仍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學則第 3.4及3.5條所載規定,始准畢業: (甲)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主修規定達三分之二;及 (乙)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副修規定達三分之二(擬以兼獲副修學 歷畢業者適用)。 5.0 試讀及退學 5.1 試讀 (甲) 學生之學期平均積點在1.5以下者,次學期將被列為試讀生, 惟本學則第5.2條適用者除外。 (乙) 試讀生得被著令減輕課業負荷,該生之學業表現將於試讀學 期終結時予以審查。屆時倘所得之平均積點達1.5或以上,得 恢復為正式生,否則該生將繼續於次修業學期被列為試讀 生,惟按照本學則第5.2條規定被飭令退學或已修畢本學則第 6.1條所列各項畢業規定者除外。 5.2 退學 學生凡有下列任何情形者,須自本校退學: (甲) 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平均積點均在1.0以下者;或 (乙) 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者;或 (丙) 任試讀生連續兩修業學期後仍未能恢復為正式生者;或 (丁) 未能按照本學則第3.6條於六年內完成全部畢業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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