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36 研究生總學則 1.0 規定與規則 1.1 研究生應遵守本大學當局之一切規定與規則。 2.0 入學 2.1 基本入學條件 各課程基本入學條件如下: (甲) 申請攻讀哲學博士、教育博士或音樂博士學位課程者須: (1) 持有認可大學之碩士學位;或 (2) 持有學士學位,其榮譽等級通常須為乙等一級或以 上,並曾於本大學攻讀碩士學位課程最少一年,兼具 有從事研究工作之能力;或 (3) 曾於認可大學攻讀一項博士學位課程最少一年,且經 研究院院務會核准;或 (4) 持有內外全科醫學士或相等之學位,或於特殊情形 下,具有學士學位(只限於醫學院課程)。 (乙) 除行政人員工商管理碩士課程外,申請攻讀碩士學位課程 者須: (1) 持有認可大學之學士學位,而其榮譽等級通常須為乙 等或以上;或 (2) 於認可大學之榮譽學位課程畢業,且本科課程考獲之 平均成績通常須達乙級或以上;或 (3) 於專上學院完成一項課程,並考獲一相等於榮譽學士 學位之專業資格。 (丙) 申請攻讀行政人員工商管理碩士課程者須持有學士學位或等 同學士學位之專業資格。 (丁) 申請攻讀學士後文憑課程者(另列課程除外),須於認可大學 畢業並具有學士學位。 (戊) 申請攻讀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一年制全日課程者,須於認可大 學畢業,考獲學士學位,而其主修或副修科為現行中學課程 之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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