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40 6.0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6.1 研究生獲取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之前須先完成下列規定: (甲) 如有關學部認為必要,須選修中文及英文以外之外語一種; (乙) 完成有關學部就該學位課程規定之課業;及 (丙) 有關學部規定之考試。 上述規定按照研究生過去曾受之本科生畢業後訓練之年期及有關 學科之性質,須於首次註冊日起,在有關課程或學部規定之期限 內完成。 6.2 轉修課程 (甲) 註冊修讀博士課程之研究生,倘得到有關學部推薦及研究院 院務會核准,可轉修碩士課程,惟此項轉修須在呈交論文或 作品之前辦理。 (乙) 註冊修讀碩士課程期滿一年之研究生,如符合入學條件者, 得由有關學部推薦及經研究院院務會核准轉修博士課程。 (丙) 先註冊修讀碩士課程後轉修同一學科之博士課程之研究生, 其修業期限必須由其開始修讀碩士課程之日起計算。 7.0 修課規定及豁免 7.1 研究生在任何學年內均須依照所攻讀課程之規定,修習指定之科目 及/或學分。 7.2 研究生倘曾修畢程度相同之科目者,得按規定程序獲豁免若干指定 之科目及/或學分。惟除按本學則第5.2條及第14.3條之條款外,研 究生之常規修業期不得縮短。 8.0 選課 8.1 研究生須按規定程序辦理選課手續。 8.2 研究生須按有關課程之修讀辦法選科,並須確保能按時完成所有之 課程要求。 9.0 退選及加選科目 9.1 研究生擬退選或加選科目者,須按照規定程序在學期授課開始後之 兩週內辦妥。 9.2 在特殊情形下,學部主任於審核研究生之請求後,得特准其在學期 授課開始兩週後退選或加選某一科目。 9.3 研究生凡未按上述規定程序而退選某一科目,該科將獲不及格之等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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