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3–04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50 2.2 全日制本科課程特別生 (甲) 凡申請以特別生身分入學者,其教育程度須經有關學系及學 院院務會認可。特別生攻讀審定之課程,概不授予學位。 (乙) 申請以特別生身分入學者,須呈繳加簽證明之學業證件副 本,於指定日期前向教務長申請。 (丙) 特別生可獲發給所修科目之學業成績單。 2.3 研究院課程特別生 (甲) 凡申請以特別生身分入學者,其教育程度須經有關學部認 可,並經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入學。所修讀之審定高級課程或 所作之研究,將不獲頒授本校任何證書、文憑或高級學位。 (乙) 申請為特別生者,須呈繳加簽證明之學業證件副本,於指定 日期前經由有關學部轉交教務處收。 3.0 費用 3.1 除事先獲准緩繳者外,所有經由大學校董會核定之費用均須於指定 日期繳交。 3.2 逾期繳費之學生一概須科以罰款,如學生欠交費用,不論是部分或 全部,或欠交逾期罰款超過兩週以上,均作自動退學論。 3.3 學生於首次註冊時須繳交保證金,以備償還所欠本校之款項或賠償 損毀公物之用。扣除欠款後之保證金餘額,將於該生退學時發還。 3.4 除保證金外,已繳費用概不退還,情況極為特殊者除外。 4.0 註冊 4.1 申請人獲准就讀本校某項審定課程或作研究工作後,須於指定日期 繳交各項費用,並於教務處/學術交流處辦理註冊手續,自其首次 註冊日起取得學籍。 4.2 學生每學年須於指定日期辦理選課手續,任何學生逾指定日期兩週 尚未辦理選課者,作自動退學論。 4.3 學生未能於指定日期內選課者,須事前以書面向教務長/學術交流 處處長申請延期。 4.4 修讀全日制課程或作研究工作之學生,在學期中不得擔任任何有薪 或無薪之全職工作,事先獲有關學系/課程/學部/亞洲課程批准者 除外。 4.5 任何學生除經符合大學規定攻讀審定之證書課程、文憑課程、學位 課程或高級學位課程之資格者外,不得轉為攻讀該等證書課程、文 憑課程、學位課程或高級學位課程之學生。學生身分之改易須經有 關學系/課程/學部之特別推薦,並經教務會核准。 4.6 學生註冊用之姓名應以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