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427 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 4.5 修讀全日制課程之學生在學期中不得擔任任何有薪或無薪之全職工 作,事先獲所屬學院院務會批准者除外。 4.6 學生註冊用之姓名應以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 4.7 學生之姓名、住址或其他註冊資料如有更改,應立即通知教務長。 4.8 學生獲本科考試委員會建議畢業或退學後,不得申請更改其註冊資 料。 4.9 曾自本校退學之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 恢復學籍。該類申請須經有關之學院院務會考慮。學生如因學業成 績欠佳而被飭令退學,或自動退學以逃避被飭令退學,均不會獲得 恢復學籍。 5.0 修業期限 5.1 除本學則第5.2條另有規定外,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 * 將預期分別於 修業滿四年及三年後畢業,修讀註明有不同修業期之課程者例外。 5.2 學生得以特定表格向教務長申請更改修業期限,但於預期畢業之學 期開始後,不得申請更改。 5.3 雖有本學則第5.2條規定,學生於本校修業未滿三年者,不准畢業。 5.4 雖有本學則第5.3條規定,凡轉學生或經按大專學歷獲豁免科目及學 分之學生,倘符合以下規定,得以未滿三年修業期畢業: (甲)該生已在本校修業至少達兩年;及 (乙)該生在本校及其他大學或為教務會認可之專上院校之總修業 期不少於三年。 5.5 學生最後學期須在本校上課。 5.6 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須自首次註冊日起分別於六年及五年內完成一 切畢業規定。此年限包括所有請假及休學等期間在內。 6.0 科目規定及豁免 6.1 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須分別修畢科目一百二十三及九十九學分,始 准畢業。 6.2 學生畢業前須修畢由其主修課程修讀辦法規定可達七十二學分之科 目,其中指定科目並須達至規定之最低成績。惟可獲致專業資格之 主修課程,所規定修讀之科目得超逾七十二學分。 6.3 學生經其主修學系核准得報修一項或兩項副修課程。副修課程應修 科目由十五至三十學分不等。 6.4 學生畢業前亦須修畢下列各項: (甲)體育科目兩學分(須於首修業年修讀);及 (乙)經大學及該生所屬學院及書院規定之通識教育科目十五學分 # (對修讀經教務會特准主修課程之學生,此通識規定得酌減三 學分)。 * 「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乃指於修畢中學六年級(或七年級)後或以相等資歷獲取錄 入學之學生。 #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及以前入學學生則須修畢通識教育科目十四至十五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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