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28 6.5 學生如有任何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該科目或修讀經有關學系核 准之代替科目。 6.6 學生具有認可之學歷者,得按規定辦法獲豁免若干畢業所需之科目 及/或學分。惟經獲此項豁免之學生仍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學則第 5.4及5.5條所載規定,始准畢業: (甲)在本校至少已修畢科目六十學分; (乙)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主修規定達三分之二;及 (丙)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副修規定達三分之二(擬以兼獲副修學歷 畢業者適用)。 7.0 課業負荷 7.1 學生每學期修課不得少於十二學分。 7.2 學生每學期修課不得多於十八學分,經其主修學系事先核准多修者 例外。學生於任何學期修課一概不得多於二十一學分。 8.0 選課 8.1 學生須依照其主修及/或副修課程之修讀辦法選課,並須確保能按 時修畢畢業所需之各項課業。 8.2 學生不得重修已修畢並獲及格成績之科目或經獲豁免之科目,惟按 本學則規定必須重修者例外。 9.0 退選及加選 9.1 學生擬退選或加選科目,須按照規定程序在學期授課開始後之兩週 內辦理。 9.2 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申請准許於學期授課開始兩週後辦理退 選或加選科目。此類申請須填具特定表格,呈交其主修學科之學院 院長考慮。 9.3 凡學生退選科目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者,該科成績作「F 」等級計 算。 10.0 更改主修及副修課程 10.1 學生擬更改其主修或副修課程者,須填具特定表格,於指定日期前 向有關學系申請。 11.0 上課、請假及休學 11.1 學生須遵照所修讀科目之教師規定,到校上課,參加測驗及考試。 11.2 學生經缺席後,應向有關教師申請准予補足所缺之必需課業。 11.3 學生因病需請假逾一週者,須以書面向教務長請假。請假函件須附 大學保健處處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並須經該生主修學系認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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