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34 4.0 肄業期限 4.1 學生須於不超過七學年之期限完成醫科課程(醫科第一至五年)。惟 醫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除外。 4.2 學生不能重讀醫科第一年。學生如未能考取第一期專業考試及格, 得被飭令退學。惟醫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除外。 4.3 學生須於不超過六學年之期限完成醫科第二至第五年,及不能重讀 任何一年超過一次。惟醫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除外。 4.4 學生於上述指定肄業期限屆滿時仍未能完成有關課程及於有關考試 中取得及格成績者,得被飭令退學。 5.0 學業評核與考試 5.1 學生將按該學年之考試評審小組所訂之規條及標準接受評核。 5.2 考試缺考 (甲)學生因病或要事未能參加科目考試者,須盡早以書面並附證 明文件向醫學院院長申請批准缺考。此項申請不得遲於該項 考試後之第十個工作天辦理。因病或因傷缺考者,申請書須 附大學保健處主任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 (乙)學生如獲准於考試缺考,得由考試評審小組/考試委員會批准 另行考核;學生如不被安排另行考核或補考,考試評審小組/ 考試委員會將建議該生重讀科目、重讀學年或退學。 (丙)學生未獲准許而於任何考試缺考,該考試成績作「F」等級計 算。 醫科第一年(第一期專業考試) 5.3 醫科第一年學生之成績應以下列項目評核: (甲)自選科目之指定要求; (乙)技能科目(臨診方法、溝通技巧及終生學習技能)之指定要 求; (丙)通識教育,包括社會與健康科之指定要求;及 (丁)專業知識,包括: (一)以下三個系統的知識為本之評核(佔總成績百分之五 十): (i) 人體構造; (ii) 基礎課程;及 (iii) 心肺科、胃腸及營養科、體內環境恆定科及肌肉 骨骼科。 專業知識之總分由以下項目組成: (甲)醫科第一年系統學科小組認為適當之任何形式之 經常性學業進度審查(佔百分之二十五);及 (乙)學科完結後之評核(佔百分之七十五)。 (二) 學年完結時之綜合考試(佔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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