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36 (乙)系統學科知識為本之補考於同年六月底進行。學生如補考不 及格,須重讀醫科第二年。 5.8 升讀醫科第三年 學生符合下列學科要求及於考核中取得及格者,可升讀醫科第三 年: (甲)自選科目之指定要求; (乙)技能科目(臨診方法、溝通技巧及終生學習技能)之指定要 求; (丙)社會與健康科及格;及 (丁)專業知識整體及格。 醫科第三年(第二期專業考試) 5.9 醫科第三年學生之成績應以下列項目核定: (甲)自選科目之指定要求; (乙)技能科目(臨診方法、溝通技巧及終生學習技能)之指定要 求; (丙)社會與健康科之指定要求;及 (丁)專業知識,包括 : (一)醫科第三年系統學科小組擬定知識為本之評核(佔總成 績百分之五十) 專業知識之總分由以下項目組成: (甲)醫科第三年系統學科小組認為適當之任何形式之 經常性學業進度審查(佔百分之二十五);及 (乙)學科完結後之評核(佔百分之七十五)。 (二)學年完結時之綜合考試(佔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達到專業知識整體及格之要求: 1. 於期終知識為本之評核及綜合考試之平均分最少達到百 分之五十;及 2. 於每一系統學科知識為本之評核及綜合考試中均最少達 到百分之四十之成績。 (戊)臨床學習考試 學生須參與初級內科學習及初級外科學習之綜合考試。 5.10 補考及補修之安排 (甲)學生如未能符合技能科目及自選科目之要求,須於特訂時間 內作補修。 (乙)學生如未能於社會與健康科取得及格者,須於特訂時間內作 補修。 (丙)學生如未能於專業知識或臨床學習考試取得及格者,須於暑 期內補考該科;惟學生如於專業知識及臨床學習考試皆不及 格者,將不能參與補考,並須重讀醫科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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