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4–05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68 3.6 申請人倘獲一位或以上審核委員推薦,即可獲授候選資格。但如遇 審核委員會之意見不一致時,研究院將以此通知申請人,並予以撤 銷申請之機會。 DSc 4.0 註冊 4.1 獲推薦授予候選資格之申請人,即可獲准辦理註冊手續。註冊手續 包括繳交大學規定之考試費用在內。 DSc 5.0 呈交著作 5.1 學位候選人須於註冊後六個月內,依研究院院務會規定之格式,呈 交其申請本學位之有關著作副本四份。 DSc 6.0 考試 6.1 學位候選人呈交之著作,將由考試委員會予以審核。該會成員係由 研究院院長於諮詢有關學院院長及學部主任後提名,經研究院院務 會認可,並提交大學教務會通過者。 6.2 考試委員會由有關學術領域之著名學者三位組成,其中至少須有兩 位為校外委員。 6.3 考試委員於審閱候選人之著作後,須個別向研究院院長報告該著作 之學術貢獻,並作下列建議: (甲)呈交之著作符合頒授學位之要求;或 (乙)呈交之著作須就若干方面補充,經考試委員會認為滿意,方 可頒授學位;或 (丙)呈交之著作不符合頒授學位之要求。 DSc 7.0 考試結果 7.1 倘考試委員一致贊同授予學位,研究院院務會則向大學教務會推薦 頒授理學博士學位,俟教務會通過後,將由研究院通知候選人該項 決定。 7.2 倘有一位或以上之考試委員不贊同授予學位,則該候選人是項考試 作不及格論。研究院於向研究院院務會報告後,即將此決定通知有 關候選人。 DSc 8.0 再度申請 8.1 凡著作未被考試委員會接納之候選人,於接獲研究院通知是項結果 之日起,至少三年方得再行申請學位候選人資格。若再度失敗,不 得作第三次申請。 DSc 9.0 著作之存放 9.1 依本規則第5.1條所呈交之著作副本,於候選人獲頒學位後,其中兩 份將存放於大學圖書館供參閱及存案;另由有關學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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