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42 (七)( 1 ) 曾在本大學認可之大學肄業一年或以上,成績及 格;或 ( 2 ) 已獲得副學士 / 高級文憑資歷;或 (八)於申請入學同年之九月一日已滿二十三歲並符合下列條 件: ( 1 ) 能提供已出版之著作或其他認許之實據,證明申 請人在有關學科已獲致成就,足資取錄入學;或 在有關學術或專業領域中,業有超卓之表現;及 ( 2 ) 申請人能提出在香港連續居住最少三年之證據; 及 乙、 參加入學測驗,並獲良好成績。 三、申請入讀豁免學分之音樂兼讀學士學位課程 凡申請入讀兼讀學士學位課程者,若其中、英語文水平達至認許程 度 * ,並符合有關課程之特別入學條件,得獲豁免部分學分。 音樂兼讀學士學位課程豁免六十三學分入學條件 申請人須: (一)( 1 ) 持有認可之專上學院音樂文憑;或 ( 2 ) 持有認可之音樂學院音樂文憑;或 ( 3 ) 持有認可之大學學位;及 (二)具有音樂工作經驗;及 (三)參加入學測驗,並獲良好成績。 * 申請人倘於香港高等程度會考或同等之考試中考獲中國語言文學科及英文科 E 級 或以上成績,將被視為符合此項語文程度之要求。未具備上述成績者則須參加兼 讀學士學位課程有關語文科目之入學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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