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44 4.6 學生註冊用之姓名應以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 4.7 學生之姓名、住址或其他註冊資料如有更改,應立即通知教務處處長。 4.8 學生獲本科考試委員會建議畢業或退學後,不得申請更改其註冊資料。 4.9 曾自本校退學之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 申請恢復學籍。該申請須經有關之學院院務會考慮。學生如因學業 成績欠佳而被飭令退學,或自動退學以逃避被飭令退學,均不得恢 復學籍。 5.0 修業期限 5.1 除修讀另有列明修業期之課程者外,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 * 將預期分 別於修業滿四年及三年後畢業;本學則第 5.2 條另有規定者除外。第 二年入學學生將預期於修業滿兩年後畢業;本學則第 5.2 條另有規定 者除外。 5.2 學生得以特定表格向教務處處長申請更改修業期限,但於預期畢業 之學期開始後,不得申請更改。 5.3 雖有本學則第 5.2 條規定,學生於本校修業未滿三年者,不准畢業。 5.4 雖有本學則第 5.3 條規定,凡轉學生或經按大專學歷獲豁免科目及 學分之學生,倘符合以下規定,得以未滿三年修業期畢業: (甲)該生已在本校修業至少達兩年;及 (乙)該生在本校及其他大學或為教務會認可之專上院校之總修業 期不少於三年。 5.5 學生最後學期須在本校上課。 5.6 (甲)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須自首次註冊日起分別於六年及五年內 完成一切畢業規定。此年限包括所有請假及休學等期間在內。 (乙)第二年入學學生須自首次註冊日起於四年內完成一切畢業規 定。此年限包括所有請假及休學等期間在內。 6.0 科目規定及豁免 6.1 (甲)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須分別修畢科目一百二十三及九十九學 分,始准畢業。 (乙)第二年入學學生須修畢科目至少六十六學分,始准畢業。 6.2 (甲)中六或中七入學學生畢業前須修畢由其主修課程修讀辦法規 定可達七十二學分之科目,其中指定科目並須達至規定之最 低成績;惟可獲致專業資格之主修課程,所規定修讀之科目 得超逾七十二學分。 (乙)持副學士學位之第二年入學學生畢業前須修畢由其主修課程 修讀辦法規定可達六十四學分之科目,其中指定科目並須達 至規定之最低成績;惟可獲致專業資格之主修課程,所規定 修讀之科目可達六十七學分。 * 「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乃指於修畢中學六年級(或七年級)後或以相等資歷獲錄取 入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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