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52 (乙)兩學分之體育科目(轉學生可申請免修)。 體育科目須於醫科第一年內完成(根據本學則第 2.3 條入學之轉學生 除外)。 4.0 肄業期限 4.1 學生須於不超過七學年之期限完成醫科課程(醫科第一至五年)。惟 醫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除外。 4.2 學生不能重讀醫科第一年。學生如未能考取第一期專業考試及格, 得被飭令退學。惟醫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除外。 4.3 學生須於不超過六學年之期限完成醫科第二至第五年,及不能重讀 任何一年超過一次。惟醫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除外。 4.4 學生於上述指定肄業期限屆滿時仍未能完成有關課程及於有關考試 中取得及格成績者,得被飭令退學。 5.0 學業評核與考試 5.1 學生將按該學年之考試評審小組所訂之規條及標準接受評核。 5.2 考試缺考 (甲)學生因病或要事未能參加科目考試者,須盡早以書面並附證 明文件向醫學院院長申請批准缺考。此項申請不得遲於該項 考試後之第十個工作天辦理。因病或因傷缺考者,申請書須 附大學保健處主任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 (乙)學生如獲准於考試缺考,得由考試評審小組 / 考試委員會批准 另行考核;學生如不被安排另行考核或補考,考試評審小組 / 考試委員會將建議該生重讀科目、重讀學年或退學。 (丙)學生未獲准許而於任何考試缺考,該考試成績作「 F 」等級計算。 醫科第一年(第一期專業考試) 5.3 醫科第一年學生之成績應以下列項目評核: (甲)自選科目之指定要求; (乙)技能科目(臨診方法、溝通技巧及終生學習技能)之指定要求; (丙)通識教育,包括社會與健康科之指定要求;及 (丁)專業知識,包括: (一)以下三個系統的知識為本之評核(佔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 i ) 人體構造; ( ii ) 基礎課程;及 ( iii ) 心肺科、胃腸及營養科、體內環境恆定科及肌肉 骨骼科。 專業知識之總分由以下項目組成: (甲)醫科第一年系統學科小組認為適當之任何形式之 經常性學業進度審查(佔百分之二十五);及 (乙)學科完結後之評核(佔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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