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55 醫科本科生學則 (丙)社會及健康科及格;及 (丁)專業知識評核及臨床學習考試中整體成績及格;或如學生需 補考者,於每一科補考中及格。 醫科第四年(第三期專業考試第一部) 5.12 醫科第四年學生之成績應以下列項目核定: (甲)自選科目之指定要求; (乙)技能科目(臨診方法、溝通技巧及終生學習技能)之指定要求; (丙)社會及家庭醫學、婦產科、兒科及精神科科目,並包括下列 之評估: (一)參與教授第四年之學系認為適當之任何形式之經常性學 業進度審查(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學科完結後之評核(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及 (丁)訂定為第三期專業考試第一部之有關整體知識、技能及態度 之年終評核(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5.13 補考及補修之安排 (甲)學生如未能符合技能科目及自選科目之要求,須於第四學年 年終之選修科目時間內作補修。 (乙)學生於整體評核中不及格但成績達一定水平者,可獲重審。 5.14 升讀醫科第五年 學生符合下列課程及學科要求,並於第三期專業考試第一部取得及 格者,可升讀醫科第五年: (甲)自選科目之要求; (乙)技能科目(臨診方法、溝通技巧及終生學習技能)之指定要求; (丙)整體總積分達百分之五十或以上;及 (丁)每一學科完結後之評核總分及第三期專業考試第一部均獲得 百分之四十或以上。 醫科第五年(第三期專業考試第二部) 5.15 醫科第五年學生之成績應以下列項目核定: (甲)自選科目之指定要求; (乙)技能科目(臨診方法、溝通技巧及終生學習技能)之指定要求; (丙)內科、外科及其有關專科之知識與技巧。 5.16 補考及補修之安排 (甲)學生如未能符合技能科目及自選科目之要求,須於畢業前作 補修。 (乙)第三期專業考試第二部之及格分數為百分之五十。各學系作 出有關高級內科及外科學習科目之內部評核亦計算在內。如 學生於內科及外科皆不及格,須重讀整年之課程;如只有一 科不及格,該生將准予參加該科之補考。補考將於上述考試 後六個月內舉行。 (丙)學生若補考不及格,須重考第三期專業試第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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