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64 4.0 科目規定及豁免 4.1 學生須修畢科目至少一百二十三學分,始准畢業。 4.2 學生畢業前須修畢下列各項: (甲)其主修課程修讀辦法規定之科目; (乙)經大學及該生所屬書院規定之通識教育科目十五學分; (丙)學院語文規定; (丁)資訊科技能力測試;及 (戊)基礎規定(只適用於中六入學學生)。 4.3 除體育及運動科學課程外,學生畢業前亦須修畢體育科目兩學分 (須於首修業年修讀)。 4.4 學生經兩個有關主修學系核准得報修兩項主修課程 * 。學生如符合 第二項主修課程規定,可於最低修業年限內之最後修業學期申報及 經評核,以獲第二主修學歷。 4.5 學生經其主修學系 / 學院核准得報修一項副修課程。副修課程應修 科目由十五至三十學分不等。 4.6 在特殊情況下,學生得向其主修學系 / 學院申請准許報修兩項副修 課程。 4.7 學生如有任何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該科目或修讀經教育學院院 務會核准之代替科目。 4.8 學生具有認可之學歷者,得按規定辦法獲豁免若干畢業所需之科目 及 / 或學分;惟經獲此項豁免之學生仍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學則第 3.4 及 3.5 條所載規定,始准畢業: (甲)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主修規定達三分之二;及 (乙)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副修規定達三分之二(擬以兼獲副修學歷 畢業者適用)。 5.0 試讀及退學 5.1 試讀 (甲)學生之學期平均積點如在 1.5 以下,該生次學期將被列為試讀 生;惟本學則第 5.2 條所述者除外。 (乙)雖有本學則第 5 . 1 (甲)條規定,學生之學期平均積點如在 1 .0 以下或於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須在指定期限以 書面向有關學系申請,並獲批准繼續修業,否則本學則第 5.2 (丙)條將適用。 (丙)試讀生得被著令減輕課業負荷,該生之學業表現將於試讀學 期終結時予以審查。該生屆時所得之平均積點如達 1 . 5 或以 上,得恢復為正式生,否則將繼續於次修業學期被列為試讀 生;惟按本學則第 5.2 條規定被飭令退學者或已修畢本學則第 6.1 條所列各項畢業規定者除外。 * 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及以前入學學生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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