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65 四年全日制教育課程本科生學則 5.2 退學 學生凡有下列任何情形者,須自本校退學: (甲)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平均積點均在 1.0 以下者;或 (乙)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者;或 (丙)學期平均積點在 1 . 0 以下或於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 格,而又未能獲有關學系批准繼續修業者;或 (丁)任試讀生連續兩修業學期後仍未能恢復為正式生者;或 (戊)未能按照本學則第 3.6 條於六年內完成全部畢業規定者。 6.0 畢業 6.1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方獲考慮頒授教育學士學位: (甲)符合本學則第 3.0 及 4.0 各條所載之規定; (乙)所修讀 2000 及以上程度之全部主修科目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 1.5 ;及 (丙)最後一學期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 1.0 。 學生符合上述各項規定即須畢業;惟按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第 19.0 條被開除學籍者或被著令暫行休學者除外。 6.2 學生倘於所修讀 2000 及以上程度之全部主修科目所獲得平均積點 在 1.5 以下而不低於 1.3 者,得由本科考試委員會推薦作及格畢業, 但仍以該生符合其他畢業規定為準;屆時本學則第 6.1 (乙)條對該 生將不適用。 6.3 學生如未能符合本學則第 6.1 條所列任何一項,但又不須自本校退 學者,須按情況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目。 6.4 學生如已符合所報讀副修課程之規定及所有其他畢業規定者,將兼 獲副修學歷畢業;如未能符合副修課程之任何規定者,則不獲副修 學歷畢業。 6.5 學生如已符合所報讀兩項副修課程之規定及所有其他畢業規定者, 將兼獲雙副修學歷畢業;學生如未能符合一項或兩項副修課程規 定,而未經減輕其主修課程負荷者,將不獲任何副修學歷畢業,或 將按所符合之規定兼獲其中一項副修學歷畢業;如經減輕其主修課 程負荷者,則須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目,以 補足所缺欠之主修及 / 或副修規定。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