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68 6.0 科目規定及豁免 6.1 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須分別修畢科目一百二十三及九十九學分,始 准畢業。 6.2 學生符合特定課程之特別入學條件並於入學時獲豁免六十三學分 者,須修畢科目六十學分,始准畢業。 6.3 主修課程 學生畢業前須修畢其課程所規定之科目六十至九十六學分,並於其 中指定科目達至有關修讀辦法內規定之最低成績。學生符合特定課 程之特別入學條件並於入學時獲豁免若干學分者,須按其課程規定 修畢科目。 6.4 學生畢業前亦須修畢下列各項: (甲)經大學指定之通識教育科目十二學分。學生符合特定課程之 特別入學條件並於入學時獲豁免六十三學分者,須修畢大學 指定之通識教育科目六學分;及 (乙)資訊科技能力測試。 6.5 學生如有任何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該科目或修讀經有關課程委 員會指定之代替科目。 6.6 學生具有認可之學歷者,得按規定辦法獲豁免若干畢業所需之科目 及 / 或學分;惟經獲此項豁免之學生仍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學則第 5.4 及 5.5 條所載規定,始准畢業: (甲)在本校至少已修畢科目六十學分;及 (乙)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主修規定達三分之二。 7.0 課業負荷 7.1 學生每學期修課至少三學分,及每學年至少十五學分。 7.2 學生每學年修課不得多於二十七學分。 8.0 選課 8.1 學生須依照其主修課程之修讀辦法選課,並須確保能按時修畢畢業 所需之各項課業。 8.2 學生不得重修已修畢並獲及格成績之科目或經獲豁免之科目;惟按 本學則規定必須重修者除外。 9.0 退選及加選 9.1 學生擬退選或加選科目,須按照規定程序在學期授課開始後之兩週 內辦理。 9.2 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申請准許於學期授課開始兩週後辦理退 選或加選科目。此申請須填具特定表格,呈交其修讀課程之學院院 長考慮。 9.3 凡學生退選科目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者,該科成績作「 F 」等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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