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67 兼讀制本科生總學則 * 「中六(或中七)入學學生」乃指於修畢中學六年級(或七年級)後或以相等資歷獲取 錄入學之學生。 4.7 學生獲本科考試委員會建議畢業或退學後,不得申請更改其註冊 資料。 4.8 曾自本校退學之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 申請恢復學籍。該類申請須經有關之學院院務會考慮。學生如因學 業成績欠佳而被飭令退學,或自動退學以逃避被飭令退學,均不會 獲得恢復學籍。 5.0 修業期限 5.1 (甲)除本學則第 5 . 1 (乙)條另有規定外,中六入學學生 * 於畢業前 須經註冊及上課至少滿六年(即十八學期)。該生須自首次註 冊日起於十年內完成畢業所需之全部規定。此年限包括所有 請假及休學等期間在內。 (乙)學生得申請以少於六年修業期畢業,惟其於畢業前須經註冊 及上課至少達五年(即十五學期);該項申請至少須於其擬作 為最後肄業學期開始之兩學期前提出。 5.2 (甲)除本學則第 5 . 2 (乙)條另有規定外,中七入學學生 * 於畢業前 須經註冊及上課至少滿五年(即十五學期)。該生須自首次註 冊日起於七年內完成畢業所需之全部規定。此年限包括所有 請假及休學等期間在內。 (乙)學生得申請以少於五年修業期畢業,惟其於畢業前須經註冊 及上課至少達四年(即十二學期);該項申請至少須於其擬作 為最後肄業學期之兩學期開始前提出。 5.3 學生符合特定課程之特別入學條件並獲豁免六十三學分者,於畢業 前須經註冊及上課至少三年(即九學期)。該生須自首次註冊日起於 五年內完成畢業所需之全部規定。此年限包括所有請假及休學等期 間在內。 5.4 雖有本學則第 5.1 至 5.3 各條規定,凡轉學生或經按大專學歷獲豁免 科目及學分之學生,倘符合以下規定,可獲准提早畢業: (甲)該生已在本校修業至少達兩年;及 (乙)該生在本校及其他大學或為教務會認可之專上院校之總修業 期不少於三年。 學生申請提早畢業者,應於擬作為最後肄業學期開始之兩學期前 辦理。 5.5 學生最後學期須在本校上課。 5.6 學生以非學業理由延長肄業期限超逾規定之最低年數(或學期之相 等數)者,須先經核准。此最低年數各見本學則第 5.1 (甲)、 5.2 (甲) 或 5.3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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