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75 研究生總學則 ( 1 ) 大學全權決定研究生所獲之學位是否屬於研究式碩士學位。是項決定將經入學通 知書知會研究生。 ( 2 ) 研究生如已領有碩士學位,而研究範圍與修讀之博士課程又密切相關,常規修業 期可縮短至二十四個月。 ( 3 ) 如經有關學部推薦,並由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常規修業期可縮短至三十六個月。 ( 4 ) 研究生如已領有碩士學位,而研究範圍與修讀之博士課程又密切相關,常規修業 期可縮短至三十六個月。 △ 只適用於二零零零年八月或以後入學之研究生,及於二零零零年八月或以後由碩 士課程轉修博士課程之研究生。於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及以前入學之研究生, 全日制之常規及最長修業期分別為三十六及八十四個月,兼讀制則分別為四十八 及九十六個月。 4.4 研究生除事先向其所屬研究院學部、學院院務會及研究院院務會提 交申請並獲批准外,不得同時在本大學或任何專上院校修讀或從事 其他可獲致學位、文憑或證書之課程或研究,違者將被飭令退學。 4.5 已註冊為全日制課程之研究生,除獲得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外,於常 規修業期之授課期間內不得同時擔任任何全職工作,無論是否受 薪。除獲得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外,獲研究生助學金者則不得同時擔 任任何全職或兼職工作。 4.6 研究生註冊用之姓名應以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 4.7 研究生於註冊填報之姓名、住址或其他個人資料如有更改,須立即 通知研究院。 4.8 研究生獲研究院院務會建議畢業或退學後不得申請更改其註冊資料。 4.9 曾自本校退學之研究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以書面向研究院院 長申請恢復學籍。該類申請須經研究院院務會考慮。研究生如因學 業成績欠佳而被飭令退學,或自動退學以逃避被飭令退學,均不會 獲得恢復學籍。 5.0 肄業期限 5.1 各項課程之肄業期限如下表所列︰ 學位 / 文憑 修讀方式 常規修業期 最長修業期 哲學博士、音樂博士 ( 1 ) ( i )具備研究式碩士學位 全日制 三十六個月 ( 2 ) 八十四個月 兼讀制 四十八個月 ( 3 ) 九十六個月 ( ii )未具備研究式碩士學位 △ 全日制 四十八個月 ( 4 ) 八十四個月 兼讀制 六十四個月 九十六個月 哲學博士 (哲學碩士博士銜接課程) ( 1 ) ( i )具備研究式碩士學位 全日制 三十六個月 ( 2 ) 七十二個月 兼讀制 四十八個月 ( 3 ) 八十四個月 ( ii )未具備研究式碩士學位 全日制 四十八個月 ( 4 ) 八十四個月 兼讀制 六十四個月 一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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