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487 特別生學則 2.2 全日制本科課程特別生 (甲)凡申請以特別生身分入學者,其教育程度須經有關學系及學 院院務會認可。特別生攻讀審定之課程,概不授予學位。 (乙)申請以特別生身分入學者,須呈繳加簽證明之學業證件副 本,於指定日期前向教務處處長申請。 (丙)特別生可獲發給所修科目之學業成績單。 2.3 研究院課程特別生 (甲)凡申請以特別生身分入學者,其教育程度須經有關學部認 可,並經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入學。所修讀之審定高級課程或 所作之研究,將不獲頒授本校任何證書、文憑或高級學位。 (乙)申請為特別生者,須呈繳加簽證明之學業證件副本,於指定 日期前經由有關學部轉交研究院收。 3.0 費用 3.1 除事先獲准緩繳者外,所有經由大學校董會核定之費用均須於指定 日期繳交。 3.2 逾期繳費之學生一概須科以罰款,學生如欠交部分或全部費用,或 欠交逾期罰款超過兩週以上,均作自動退學論。 3.3 學生於首次註冊時須繳交保證金,以備償還所欠本校之款項或賠償 損毀公物之用。扣除欠款後之保證金餘額,將於學生退學時發還。 3.4 除保證金外,已繳費用概不退還;情況極為特殊者除外。 4.0 註冊 4.1 申請人獲准就讀本校某項審定課程或作研究工作後,須於指定日期 繳交各項費用,並於教務處 / 學術交流處辦理註冊手續,自其首次 註冊日起取得學籍。 4.2 學生每學年須於指定日期辦理選課手續,任何學生逾指定日期兩週 尚未辦理選課者,作自動退學論。 4.3 學生未能於指定日期內選課者,須事前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 / 學術 交流處處長申請延期。 4.4 除事先獲有關學系 / 課程 / 學部 / 亞洲課程批准者外,修讀全日制課 程或作研究工作之學生不得在學期中擔任任何有薪或無薪之全職 工作。 4.5 任何學生除經符合大學規定攻讀審定之證書課程、文憑課程、學位 課程或高級學位課程之資格者外,不得轉為攻讀該等證書課程、文 憑課程、學位課程或高級學位課程之學生。學生身分之改易須經有 關學系 / 課程 / 學部之特別推薦,並經教務會核准。 4.6 學生註冊用之姓名應以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 4.7 學生之姓名、住址或其他註冊資料如有更改,應立即通知教務處處 長 / 學術交流處處長。 4.8 學生離校後,不得申請更改其註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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