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5–06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88 5.0 課業負荷 5.1 全日制本科課程特別生每學期修課最多十八學分,亞洲課程特別本 科生每學期修課十二至十八學分;惟經有關學系 / 課程 / 學部事先核 准者除外。學生於任何學期修課一概不得多於二十一學分。 5.2 亞洲課程特別研究生可選擇: (甲)每學期修課十二至十八學分;或 (乙)作研究工作及修課最少三學分。 5.3 研究院課程特別生須按有關學部之規定修課。 6.0 選課 6.1 學生須依照課程所定之修讀辦法選課。 6.2 亞洲課程特別生選課須經亞洲課程委派之教師指導,查明擬選讀科 目之授課時間確無衝突後,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選課手續。 7.0 退選及加選 7.1 學生擬退選或加選科目,須按照規定程序在學期授課開始後之兩週 內辦理。 7.2 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申請准許於學期授課開始兩週後辦理退 選或加選科目。此申請須填具特定表格,呈交有關學系 / 課程 / 學 部 / 學術交流處考慮。 7.3 凡學生退選科目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者,該科成績作「 F 」等級計算。 8.0 上課、請假及休學 8.1 學生須遵照所修讀科目之教師規定,到校上課、參加測驗及考試。 8.2 學生經缺課後,應向有關教師申請准予補足所缺之必需課業。 8.3 學生因病需請假逾一週者,須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 / 學術交流處處 長請假。請假函件須附有註冊執業醫生簽署之證明文件,並須經有 關學系 / 課程 / 學部認可。 8.4 學生因事請假逾一週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 / 學術交流處 處長申請許可。請假函件須申明請假理由,並經有關學系 / 課程 / 學部認可。 8.5 學生未經請假而連續缺課逾一月者,將作自動退學論。 8.6 若學生之健康情況被認為確有礙大學之團體衛生者,須暫行休學; 該生在指定之休學期屆滿後,須按指示獲簽發健康證明書,方可申 請復學。 9.0 課業評核及成績等級 9.1 學生課業成績按其所修科目表現逐科評核。評核標準得包括下列任 何一項或多項組合:到校上課、平時作業、寫作、實驗、實習、研 究論文、測驗、考試及其他評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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