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437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任何成員書院的章程條文,如與本條例相抵觸或不一致,即屬 無效。 (3)不得基於性別、種族或宗教的理由而使任何人不能成為香港中 文大學成員。 4. 香港中文大學法團地位的延續 (1)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及成員是一個或將繼續是一個名為香 港中文大學(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的法人團體,與根據 《1963年香港中文大學條例》(1963年第28號)設立者為同一所大學。 (2)香港中文大學是永久延續的,可以該名義起訴與被起訴,並須 備有以及可使用法團印章,亦可接受他人饋贈的不動或可動產業或購買不 動或可動產業,並可持有或批出該等產業或將其批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3)不得由香港中文大學或代香港中文大學向香港中文大學任何成 員派發股息或紅利、或向他們饋贈或分配金錢;但如屬獎賞、酬賞或特 別補助金,則不在此限。 5. 主管人員 (1)香港中文大學的主管人員指監督、副監督、校長、副校長、司 庫、每一成員書院的院長、每一學院的院長、研究院院長、秘書長、教 務長、圖書館館長、財務長及其他藉特別決議指定為主管人員的人士。 (2) 監督是香港中文大學的首長,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 (3)監督由行政長官出任。 (4)監督可委任一人為香港中文大學的副監督;而副監督得行使規 程所訂明的權力和執行規程所訂明的職責,並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 頒授學位。 (5)校長是香港中文大學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亦為大學校 董及教務會主席,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 (6)大學校董會於諮詢校長後,須從香港中文大學的常任教職員中 委出一名或多於一名副校長,行使大學校董會所指示的權力以及執行大 學校董會所指示的職責。 (7)在校長不在時,一名副校長須執行校長的一切職能及職責。 (8)司庫的委任方式及任期由規程訂明,其職責為由大學校董會所 決定者。 6. 大學校董會、教務會及校友評議會的設立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大學校董會、教務會及校友評議會,其各別的章 程、權力及職責為本條例及規程所訂明者。 7. 大學校董會的權力及職責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 ( a )是香港中文大學的管治及行政機構; ( b )須管理和控制香港中文大學的事務、方針及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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