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436 “大學校董會”(Council)、“教務會”(Senate)、“校友評議會”(Convocation)、 “學院”(Faculties)、“專業學院”(Schools of Studies)及“學務委員會” (Boards of Studies)分別指香港中文大學的校董會、教務會、校友評議 會、學院、專業學院及學務委員會; “主管人員”(officers)指第5條所規定的香港中文大學主管人員; “成員”(members)指規程訂明為香港中文大學成員的人士; “成員書院”(constituent College)指第3條所規定的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 院,而“各成員書院”(constituent Colleges)須據此解釋; “香港中文大學”(University)指根據第4 條而延續的香港中文大學(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原有書院”(original College)指下列任何書院── ( a )崇基學院; ( b )聯合書院; ( c ) 新亞書院; “書院院長”(Head)指成員書院的院長; “書院校董會”(Board of Trustees)指成員書院的校董會; “院校範圍”(precincts)就香港中文大學而言,指丈量約份第42約地段第 725號的範圍; “院務委員”(Fellow)指成員書院的院務委員; “院務委員會”(Assembly of Fellows)指成員書院的院務委員會; “教師”(teacher)指職級屬副講師及以上的香港中文大學全職教學人員; “規程”(Statutes)指附表1所載並根據第13(1)條不時予以修訂或取代的香 港中文大學規程; “畢業生”(graduates)、“學生”(students)分別指香港中文大學的畢業生及學 生; “認可課程”(approved course of study)指經教務會認可的課程; “監督”(Ch a n c e l l o r)、“副監督”(P r o - Ch a n c e l l o r)、“校長”(V i c e - Chancellor)、“副校長”(Pro-Vice-Chancellors)及“司庫”(Treasurer)分 別指香港中文大學的監督、副監督、校長、副校長及司庫。 (2)特別決議指在大學校董會某次會議上通過,並在該會議後不少 於1個月亦不多於6個月期間內舉行的另一次會議上獲得確認的決議,而 該決議在上述的每次會議中均由佔下述比例的人數批准通過── ( a )不少於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人數的四分之三;及 ( b )不少於大學校董會全體校董的半數。 3.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成員書院 (1)香港中文大學各成員書院為各原有書院、逸夫書院及其他藉條 例和按照大學校董會的特別決議而不時獲宣布為香港中文大學成員書院 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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