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510 13.0 試讀及退學 13.1 試讀 (甲)學生之學期平均積點如在1.5以下,該生次學期將被列為試讀生; 惟本學則第13.2條所述者除外。 (乙)雖有本學則第13.1(甲)條規定,學生之學期平均積點如在1.0以下 或於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須在指定期限以書面向有關 學系申請,並獲批准繼續修業,否則本學則第13.2(丙)條將適用。 (丙)試讀生得被著令減輕課業負荷,該生之學業表現將於試讀學期終 結時予以審查。該生屆時所得之平均積點如達1.5或以上,得恢復 為正式生,否則將繼續於次修業學期被列為試讀生;惟按本學則 第13.2條規定被飭令退學者或已修畢本學則第14.1條所列各項畢 業規定者除外。 13.2 退學 學生凡有下列任何情形者,須自本校退學: (甲)連續三修業學期每學期平均積點均在1.0以下者;或 (乙)連續三修業學期每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者;或 (丙)學期平均積點在1.0以下或於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而 又未能獲有關學系批准繼續修業者;或 (丁)任試讀生連續兩修業學期後仍未能恢復為正式生者;或 (戊)對某等科目修讀兩次仍未符合其課程規定之最低成績者;惟經該 生所屬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除外;或 (己)畢業論文/畢業專題研究兩次不及格者;或 (庚)未能按照本學則第5.1(甲)、5.2(甲)、5.3及5.4各條於十年、七年 或五年內完成全部畢業規定者。 14.0 畢業 14.1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方獲考慮頒授學士學位: (甲)符合本學則第5.0及6.0各條所載之規定; (乙)所修讀3000及以上程度之全部主修科目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1.5 (「學生為本科目」則為0300及以上程度); (丙)若課程設有畢業論文/專題研究者,其成績必須及格;及 (丁)最後一學期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1.0。 學生符合上述各項規定即須畢業;惟按本學則第17.0 條被開除學籍者 或被著令暫行休學者除外。 14.2 學生倘於所修讀3000及以上程度之全部主修科目(「學生為本科目」則為 0300及以上程度)所得平均積點在1.5以下而不低於1.3者,得由本科考 試委員會推薦作及格畢業,但仍以該生符合其他畢業規定為準;屆時 本學則第14.1(乙)條對該生將不適用。 14.3 學生如未能符合本學則第14.1 條所列任何一項,但又不須自本校退學 者,須按情況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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