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511 兼讀制本科生總學則 15.0 學位等級 15.1 學生符合畢業所需之條件,將獲頒授學士學位,其等級如下: (甲)榮譽、甲等 (乙)榮譽、乙等一級 (丙)榮譽、乙等二級 (丁)榮譽、丙等 (戊)學位 15.2 學生之學位等級將照其所屬學院院務會決定,以其3000及以上程度或 4000及以上程度(「學生為本科目」則分別為0300及以上程度或0400及以 上程度)之主修科目之平均積點,連同其他科目之平均積點及所設畢業 論文/專題研究之成績,按教務會所定標準予以釐定。 16.0 學業成績表 16.1 學生升學或就業,得向本校申請詳列所修科目及成績之學業成績表正本。 16.2 學業成績表正本一概不發予學生本人或任何私人,而由本校直接寄達 有關機構或僱主。費用及郵費須於申請該成績表時一併繳交。 17.0 懲戒 17.1 學生違犯任何規則或條例,或犯有下列任何情事者,均應由教務會及/ 或學院院務會視情節之性質及輕重予以懲處: (甲)對本校人員有誹謗、威脅或毆打等行為; (乙)故意損毀公物; (丙)盜竊、騙取或誤用本校之任何財物; (丁)抄襲作業或於考試或測驗時作弊; (戊)考試時行為不當,或違犯教務會所訂之任何考試規則; (己)偽造、竄改或冒用本校之任何文件或紀錄; (庚)違犯條例或違背學校當局命令,足以妨害本校教學、學習、研究 或行政; (辛)行為有損校譽或本校利益; (壬)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招物議或可鄙之行為;或 (癸)在提交本校之申請書或文件中作不盡不實或虛報之聲明。 17.2 處分可採取下列任何方式,並得紀錄在該生學業成績表內: (甲)申誡; (乙)在指定期限內,停止享有部分或全部在校權益,及/或停止使用 部分或全部學校設備; (丙)記過(記過三次者得著令退學); (丁)著令於指定期限內暫行休學;或 (戊)開除學籍。 施行(丁)項與(戊)項處分,須先經教務會通過。 17.3 學生於接獲處罰通知之七日內,可具函向教務會請求覆判。

RkJQdWJsaXNoZXIy NDE2Nj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