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514 (1) 大學全權決定研究生所獲之學位是否屬於研究式碩士學位。是項決定將經入學通知書 知會研究生。 (2) 研究生如已領有碩士學位,而研究範圍與修讀之博士課程又密切相關,常規修業期可 縮短至二十四個月。 (3) 如經有關學部推薦,並由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常規修業期可縮短至三十六個月。 (4) 研究生如已領有碩士學位,而研究範圍與修讀之博士課程又密切相關,常規修業期可 縮短至三十六個月。 △ 只適用於二零零零年八月或以後入學之研究生,及於二零零零年八月或以後由碩士課 程轉修博士課程之研究生。於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及以前入學之研究生,全日制之 常規及最長修業期分別為三十六及八十四個月,兼讀制則分別為四十八及九十六個 月。 4.0 註冊 4.1 申請人獲取錄入學後須於指定日期繳交各項費用及辦理註冊手續。任 何研究生逾指定日期兩週尚未辦理註冊手續,作自動退學論。 4.2 研究生因事需延期註冊者,須事先以書面向研究院申請。 4.3 申請人獲取錄後因病或其他充分理由不能依期入學者,應於指定註冊 期前以書面向研究院申請延期入學,但不得超過一年。因病申請延期 入學者,須附上註冊執業醫生簽署之證明文件。 4.4 研究生除事先向其所屬研究院學部、學院院務會及研究院院務會提交 申請並獲批准外,不得同時在本大學或任何專上院校修讀或從事其他 可獲致學位、文憑或證書之課程或研究,違者將被飭令退學。 4.5 已註冊為全日制課程之研究生,除獲得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外,於常規 修業期之授課期間內不得同時擔任任何全職工作,無論是否受薪。除 獲得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外,獲研究生助學金者則不得同時擔任任何全 職或兼職工作。 4.6 研究生註冊用之姓名應以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 4.7 研究生於註冊填報之姓名、住址或其他個人資料如有更改,須立即通 知研究院。 4.8 研究生獲研究院院務會建議畢業或退學後不得申請更改其註冊資料。 4.9 曾自本校退學之研究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以書面向研究院院長 申請恢復學籍。該類申請須經研究院院務會考慮。研究生如因學業成 績欠佳而被飭令退學,或自動退學以逃避被飭令退學,均不會獲得恢 復學籍。 5.0 肄業期限 5.1 各項課程之肄業期限如下表所列︰ 學位/文憑 修讀方式 常規修業期 最長修業期 哲學博士、音樂博士 (1) (i)具備研究式碩士學位 全日制 三十六個月 (2) 八十四個月 兼讀制 四十八個月 (3) 九十六個月 (ii)未具備研究式碩士學位 △ 全日制 四十八個月 (4) 八十四個月 兼讀制 六十四個月 九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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