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525 理學博士學位規則 DSc 4.0 註冊 4.1 獲推薦授予候選資格之申請人,即可獲准辦理註冊手續。註冊手續包括 繳交大學規定之考試費用在內。 DSc 5.0 呈交著作 5.1 學位候選人須於註冊後六個月內,依研究院院務會規定之格式,呈交其 申請本學位之有關著作副本四份。 DSc 6.0 考試 6.1 學位候選人呈交之著作,將由考試委員會予以審核。該會成員係由研究 院院長於諮詢有關學院院長及學部主任後提名,經研究院院務會認可, 並提交大學教務會通過者。 6.2 考試委員會由有關學術領域之著名學者三位組成,其中至少須有兩位為 校外委員。 6.3 考試委員於審閱候選人之著作後,須個別向研究院院長報告該著作之學 術貢獻,並作下列建議: (甲)呈交之著作符合頒授學位之要求;或 (乙)呈交之著作須就若干方面補充,經考試委員會認為滿意,方可頒 授學位;或 (丙)呈交之著作不符合頒授學位之要求。 DSc 7.0 考試結果 7.1 倘考試委員一致贊同授予學位,研究院院務會則向大學教務會推薦頒授 理學博士學位,俟教務會通過後,將由研究院通知候選人該項決定。 7.2 倘有一位或以上之考試委員不贊同授予學位,則該候選人是項考試作不 及格論。研究院於向研究院院務會報告後,即將此決定通知有關候選人。 DSc 8.0 再度申請 8.1 凡著作未被考試委員會接納之候選人,於接獲研究院通知是項結果之日 起,至少三年方得再行申請學位候選人資格。若再度失敗,不得作第三 次申請。 DSc 9.0 著作之存放 9.1 依本規則第5.1條所呈交之著作副本,於候選人獲頒學位後,其中兩份 將存放於大學圖書館供參閱及存案;另由有關學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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