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527 特別生學則 (乙)申請以特別生身分入學者,須呈繳加簽證明之學業證件副本,於 指定日期前向入學及學生資助處處長申請。 (丙)特別生可獲發給所修科目之學業成績單。 2.3 研究院課程特別生 (甲)凡申請以特別生身分入學者,其教育程度須經有關學部認可,並 經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入學。所修讀之審定高級課程或所作之研 究,將不獲頒授本校任何證書、文憑或高級學位。 (乙)申請為特別生者,須呈繳加簽證明之學業證件副本,於指定日期 前經由有關學部轉交研究院收。 3.0 費用 3.1 除事先獲准緩繳者外,所有經由大學校董會核定之費用均須於指定日 期繳交。 3.2 逾期繳費之學生一概須科以罰款,學生如欠交部分或全部費用,或欠 交逾期罰款超過兩週以上,均作自動退學論。 3.3 學生於首次註冊時須繳交保證金,以備償還所欠本校之款項或賠償損 毀公物之用。扣除欠款後之保證金餘額,將於學生退學時發還。 3.4 除保證金和宿舍按金外,已繳費用概不退還;情況極為特殊者除外。 4.0 註冊 4.1 申請人獲准就讀本校某項審定課程或作研究工作後,須於指定日期繳 交各項費用,並於教務處/學術交流處辦理註冊手續,自其首次註冊日 起取得學籍。 4.2 學生每學年須於指定日期辦理選課手續,任何學生逾指定日期兩週尚 未辦理選課者,作自動退學論。 4.3 學生未能於指定日期內選課者,須事前以書面向教務處處長/學術交流 處處長申請延期。 4.4 除事先獲有關學系/課程/學部/亞洲課程批准者外,修讀全日制課程或 作研究工作之學生不得在學期中擔任任何有薪或無薪之全職工作。 4.5 任何學生除經符合大學規定攻讀審定之證書課程、文憑課程、學位課 程或高級學位課程之資格者外,不得轉為攻讀該等證書課程、文憑課 程、學位課程或高級學位課程之學生。學生身分之改易須經有關學系/ 課程/學部之特別推薦,並經教務會核准。 4.6 學生註冊用之姓名應以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 4.7 學生之姓名、住址或其他註冊資料如有更改,應立即通知教務處處長/ 學術交流處處長。 4.8 學生離校後,不得申請更改其註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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