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533 大學圖書館系統規章 催還 凡借出之書刊,若有其他讀者需用時,依例得隨時催還;新還書日期會印在 催還通知內,一般為預約當日起計十四天。 讀者接獲通知後,應依新定期限歸還該書,逾期須按催還條例罰款。(見 「罰款」(乙)) 逾期 依期還書,乃讀者應負之責任。借書逾期未還者,圖書館將發與逾期通知。 罰款 (甲)逾期—各類讀者如逾期還書,罰款均為每書每日港幣一元,最高可至港 幣一百元。指定參考書之罰款為每書每小時港幣一元。 (乙)催還—若接獲催還通知而未依期還書者,將被罰款如下: (1)每書每日港幣五元; (2)第二次催還之五個工作天後,圖書館得採取任何適當之行動以催還 書籍。 遺失 所借圖書如有遺失或損壞至無法修補時,借書人須照原書時價賠償,另加手 續費港幣一百元與累積之逾期罰款。圖書如有損毀,一經發覺,應立即報告 流通處。 第四至第六類別之讀者,如將圖書借出一百二十日及經過三次催還後, 仍不將書歸還,或不辦理續借手續者,圖書館將通知大學財務處,照逾期還 書處理辦法收取罰款。 檢查 讀者入館閱覽,可攜小包、書袋、公事包;雨傘則應存放於入口處。食品、飲 料不得攜入館內;圖書館職員可能要求檢查讀者攜離圖書館之物件如書本等。 停止用館權利 違規行為,諸如吸煙、大聲談笑、使用無線電話、傳呼機及其他騷擾等均不 容許在館內發生,遇有在圖書館內妨礙他人或損毀圖書館之圖書及財物者, 圖書館館長或其他指定之負責人得飭令其立即離館,當日內不許再進入館 內;其所損毀之圖書或財物,亦應負責賠償。 嚴重違反圖書館之規章者,將喪失其使用圖書館之權利。 (甲)逾期還書—圖書館循一般程序催還後,將發出書面警告,如讀者不予理 會,則其在各圖書館之借書權利將暫被停止,直至其歸還所有圖書及清 繳其應付之逾期罰款為止。 (乙)罰款—如讀者拒絕償付其應付之罰款(逾期還書之罰款與損毀圖書、財 物等之賠款),各圖書館將暫停其借書之權利直至其清繳所有應付之罰款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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