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6–07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534 (丙)攜帶未辦借用手續之館藏出館 (1)讀者姓名會被列入圖書館檔案內。 (2)讀者之借書權利會被停止八個星期,由事發當日起算。 (3)館藏如有任何損毀,讀者須負責賠償。 (4)若當事人為學生,圖書館會就事件發信予該生所屬之學院院長、成 員書院輔導主任、學系系主任及/或有關單位負責人。 (丁)拒絕歸還館藏 (1)讀者姓名會被列入圖書館檔案內。 (2)圖書館會發出賬單予該讀者,並警告其若不歸還借用資料或不清繳 須付之款項,則會暫停其借書權利。 (戊)關於版權之法例與有系統地或過量地下載電子資料: 讀者使用館藏及設施乃受有關數據保護法例、版權條例及供應商特許協 議之限制。使用館藏,包括印刷資料、電子資源及其他媒體,必須遵守 版權法例的適用部分及供應商特許協議之條款。法例規定,以影印、掃 描或下載方式嚴重侵犯資料之版權,可導致民事訴訟甚至刑事檢控。 圖書館明確禁止有系統地或過量地下載電子資料。有系統地或過量 地下載電子資料指使用資源自動收集軟件或任何類似軟件,或以任何人 手方式,蓄意複製或分發一項電子資源的全部或重要部分,進行大規模 侵犯版權,因而導致大學及/或圖書館違反供應商之特許協議。版權法例 的適用部分及特許協議之詳情載於大學網址。 嚴重侵犯版權之讀者,將喪失使用圖書館之權利: (1)讀者姓名會被列入圖書館檔案內。 (2)讀者之借書權利會被停止八個星期,由事發當日起算。 (3)若當事人為學生,圖書館會就事件發信予該生所屬之學院院長、成 員書院輔導主任、學系系主任、資訊科技服務處及/或有關單位負 責人。 嚴重違規者,將喪失所有使用圖書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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