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07–08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208 第 七 部 (3)監督由行政長官出任。(由2000年第53號第3條修訂) (4)監督可委任一人為香港中文大學的副監督;而副監督得行使規 程所訂明的權力和執行規程所訂明的職責,並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 頒授學位。(由2002年第23號第56條修訂) (5)校長是香港中文大學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亦為大學校 董及教務會主席,可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 (6)大學校董會於諮詢校長後,須從香港中文大學的常任教職員中 委出一名或多於一名副校長,行使大學校董會所指示的權力以及執行大 學校董會所指示的職責。 (7)在校長不在時,一名副校長須執行校長的一切職能及職責。(由 2002年第23號第56條修訂) (8)司庫的委任方式及任期由規程訂明,其職責為由大學校董會所 決定者。 6. 大學校董會、教務會及校友評議會的設立 香港中文大學設有大學校董會、教務會及校友評議會,其各別的章 程、權力及職責為本條例及規程所訂明者。(由2005年第10號第22條修訂) 7. 大學校董會的權力及職責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大學校董會── (a)是香港中文大學的管治及行政機構; (b)須管理和控制香港中文大學的事務、方針及職能; (c) 須控制和管理香港中文大學的財產及財政事務,包括各成 員書院的財產,但大學校董會就任何原有書院或逸夫書院 的任何不動產行使上述控制及管理權時,如沒有有關書院 的書院校董會事先同意,則不得更改任何該等財產的用 途;(由1986年第59號第4條修訂;由2007年第18號第5條 修訂) (d)須為香港中文大學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委任或聘任; (e) 有權批准香港中文大學就認可課程所收取的費用; (f) 須就香港中文大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出規定。 8. 教務會的權力及職責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教務會須控制和規管以下事宜,但 須受大學校董會的審核── (a)授課、教育及研究; (b)為學生舉行考試; (c) 頒授榮譽學位以外的學位; (d)頒授香港中文大學的文憑、證書及其他學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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