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0–11

240 第七部 • 大學條例及規則 第 七 部 附表4 〔第20(3)條〕 逸夫書院的書院校董會的 章程及權力 (2007年第18號第5條) 1. 釋義 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學校董會”(Council)指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主席”(Chairman)指書院校董會主席; “書院校董會”(Board of Trustees)指根據第2段成立為法團的逸夫書院校董 會; “籌劃委員會”(Planning Committee)指大學校董會根據第10(1)條設立的 逸夫書院籌劃委員會。 2. 書院校董會成立為法團 逸夫書院設有書院校董會,該校董會是一個法人團體,名為“The Trustees of Shaw College”,並以該名稱永久延續,可起訴與被起訴,並須備有和使用法 團印章。 3. 書院校董會的權力及職責 (1) 書院校董會須為逸夫書院的利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並管理香港中 文大學轉歸書院校董會的動產。 (2) 除第(3)節另有規定外,書院校董會可為執行第(1)節所指的信託 而行使《受託人條例》(第29章)賦予受託人的權力。 (3) 沒有大學校董會事先批准,書院校董會不得為逸夫書院的利益而接 受任何饋贈,而大學校董會在給予批准時可附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 (4) 書院校董會須就其處理事務的程序、其目標的達成及職責的履行、 其校董的委任和退任以及有關在會議上維持良好秩序的事宜,訂立書面規定。 4. (1) 在緊接《香港中文大學(公布逸夫書院)條例》(第1139章)生效前 出任籌劃委員會成員的人士,在該條例的生效時即成為書院校董。 (2) 根據第(1)節成為書院校董的人士,任期由《香港中文大學(公布 逸夫書院)條例》(第1139章)生效時起計為1年,並且除根據第3(4)段訂立的 書面規定另有規定外,該等校董均有資格再獲委任。 (3) 任何在《香港中文大學(公布逸夫書院)條例》(第1139章)生效時 出任或成為書院校董的人士均可退任,但如任何人的退任會導致書院校董會 的校董人數減少至4人以下,則該人不得退任。 (4) 書院校董會的校董空缺須不時按照在第3(4)段下訂立的書面規定 填補,或不時以書院校董會未曾成立為法團時可用以委任新校董的合法方法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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