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學概況2010–11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241 第 七 部 補,並且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42 條對新校董的委任適用。 5.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1) 書院校董會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遞交── (a) 書院校董會主要辦事處地址的通知及更改該地址的通知; (b) 一份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載有書院校董的姓名及地址的名 單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名單所作的任何更改;及 (c) 一份經主席核證為正確的根據第3(4)段訂立的書面規定的 文本及經如此核證的對該等規定所作的任何更改的文本。 (2) 按照第(1)(a)及(b)節作出的通知,須── (a) 在《香港中文大學(公布逸夫書院)條例》(第1139章)生效 後3個月內作出;及 (b) 於其後在作出任何更改後28天內作出。 (3) 根據第(1)(c)節發出的通知,須在根據第3(4)段訂立任何書面規 定後28天內作出,或在對該等規定作出任何更改後28天內作出。 (4) 任何人可在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辦事處查閱任何根據本段登記的文 件。 (5) 登記或查閱本段所提述的任何文件,須繳付費用$5.00。 6. 帳目 書院校董會每年須擬備並向大學校董會交出其經審計的帳目,帳目的格式 及交出帳目的時間由大學校董會決定。(1986年第59號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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